|
按照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指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明确了费税改革、以税代费取向。 收费和征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收费与直接的受益相联系,税收则是整体范围公共品的价格。收费高低是一个单位、部门的事,征税多少则是立法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如国务院)的职责;收费随行就市,税收统一、规范。遗憾的是,公路收费在实行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是收费行为不规范,甚至出现“乱收费”,造成车主负担不公平;规模大、站点多、结构不合理,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和群众便捷出行。这次改革,一方面提高燃油消费税、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并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燃油税费改革是整个费税改革进程中最引人注目的,较大限度公众参与,基本体现了“公共选择”的税收原则。 燃油税费改革还在于构建市场价格机制,在理顺成品油价格的基础上使国内价格更好地反映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同时也将促进形成能源平衡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鼓励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能源过度消费,使我国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我国机动车百公里耗油较发达国家高20%以上,高耗油、大排量汽车发展迅速,而小排量、节能环保型汽车没有得到相应发展,汽车平均排量比欧洲还要高很多。燃油消费税开征,着眼长远,与价格杠杆结合,可以促进能源平衡消费,通过改变人们用油行为而实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任何改革都是不同群体间利益的调整和变革,已出台方案对绝大多数出行者是一个好消息,消费税适度提高与养路费全免结合;原来不缴养路费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农民由于农用机械用油而负担较多税收。即使考虑到燃油税的正外部性,我们也不希望看到农民税负增加,近期可以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更为可靠的是以此为契机实现制度创新,比如参考英、法等国的做法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零税率”,这也可以极大促进生产资料销售,从制度上保证扩大内需的实现。 燃油税费改革重在构建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