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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家保税物流中心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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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汇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署加函[2010]18号)明确,同意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该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纳税人想了解,我国目前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多少家,以及这些保税物流中心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查询,2009年2月11日,署加函[2010]18号文件同意设立沈阳、深圳机场、连云港、南宁、宁波栎社5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加上2008年批准设立的17家,即中山、上海西北物流园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莞、广州空港、江阴、太仓、杭州、青岛、日照、厦门火炬(翔安)、营口港、西安、成都、长沙金霞、南昌保税、山西方略17家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之前批准的4家,即苏州高新区、北京空港、南京、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以及此次批准设立的河南保税物流中心,我国目前总共有27家保税物流中心(B型)。

  根据国税发[2004]150号文件和财税[2007]125号文件规定,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物流中心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具有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检验检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以及出口退税等功能。它具有五种业务模式:一、可保税存放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口商品,商品货物可自由配送给境内企业,可进行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和不超过海关规定增值率的简单加工。二、可存放已申报出口商品货物,商品货物可自由配送给境外企业,境内货物进入保税中心视同出口离境,进入中心即退税,可进行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和不超过海关规定增值率的简单加工。三、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的产品不须复运出口,可通过保税中心结转给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四、中心内部企业可以与境外自由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五、货物可在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间进行转移。物流中心不仅在海关政策管理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在税收管理方面也有特殊性,即物流中心自封关运作之日起,可以享受下列特殊税收优惠:

  1.物流中心外部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内部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物流中心外部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其中物流中心外部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物流中心外部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部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物流中心外部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3.对物流中心内部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4.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而物流中心内部企业其他税收问题,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物流中心外部企业办理退税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是物流中心外部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部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部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部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部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二是对物流中心外部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部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物流中心外部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三是对物流中心外部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7家保税物流中心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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