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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解读财税[2008]104号: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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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大家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我们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

  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我们及时梳理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于5月19日制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逐步开展,我们考虑,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灾后重建的战略部署,加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灾区建设,有必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这样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直接投资的局限,使灾区企业和个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扩大政策作用的效应,也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向,特别是引导民间资源向灾区投入,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另据我们了解,世界上一些国家在遭遇大的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应对卡特里娜飓风,日本应对阪神大地震,都有相应的税收法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我们又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并于6月12日上报国务院(《关于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财税[2008]87号)。

  6月2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批复同意了我们上报的请示内容。同时,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通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问:《通知》规定的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通知》规定的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是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的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归纳一下,这些政策措施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二是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三是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四是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五是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十几个税种。可以说,上述税收政策措施优惠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对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问:企业在这次地震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为了减轻受灾地区企业税收负担,尽快恢复企业生产及灾后重建,《通知》规定了哪些税收政策?

  答: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方面,《通知》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考虑到受灾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需要大量购进机器设备,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已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二是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三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四是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问:在减轻受灾地区个人税收负担方面,《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救灾款项、补贴收入等属于给予个人的临时财政专项补贴,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为了降低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的灾后恢复重建成本,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加快受灾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通知》明确规定: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建设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问:《通知》是如何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

  答:地震发生后,海内外社会各界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以各种形式奉献爱心,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为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支持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通知》明确:一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二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问:为促进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就业与再就业,《通知》作了哪些规定?

  答: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问:《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实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将起到十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鼓励向灾区投资,加快恢复生产。如在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能够消除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发展。二是有利于减轻受灾地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支持恢复生产、改善生活。如临时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措施。三是有助于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民族精神,营造鼓励慈善、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向灾区捐赠。如企业、个人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等政策,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向灾区捐赠的积极性。四是有利于促进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就业与再就业,缓解受灾地区就业压力,增强灾区人民生产自救能力。

  问:请介绍一下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与实施期限。

  答: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财政部解读财税[2008]104号: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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