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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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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第007号)规定,在我国凡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中并且列出了“免、抵、退”税的具体的计算方法,该方法如下: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该办法中只有计算公式,却没有就公式的意义进行解释,并且公式繁杂,非常难以理解,很多税务干部都感觉到难度大,更不用说一般企业办税人员了,甚至许多的参加注会、注税的考生都对此煞费苦心。有的教科书,比如《税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更是根据“免、抵、退”税情况,将公式的运用,分为五步和七步二种,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了。长期以来没人对文件的计算公式提出执疑或根据精神实质找出一种既简便又符合政策的便于理解掌握的计算公式。从笔者个人的理解能力来看,开始接触该文件时,有丈二和尚摸不到头的感觉,曾通过很长时间的仔细琢磨才逐渐掌握其精神内涵。笔者对此文件进行深入的研读,终于找到了一种简便易行便于理解的计算方法。即将文件中的繁杂公式按一般增值税计算方法进行处理。在将计算方法转换为一般增值税计算方法之前,有必要先对文件中规定的“免、抵、退”计算公式的实质内涵加以理解:

  一、公式(四)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意思实际上是规定出口免税并非按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给予全部的免税,实际上仍然要对出口货物征一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比如:基本税率17%,退税率13%,其实仍然要按4%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出口货物同样需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这但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的意思。根据公式(四)中的意思,我们可以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纳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范围,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纳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范围。

  二、公式(二)中的意思是按出口退税率计算的销项税减进项税之差,即是出口货物按退税率应该免抵退的税额,其中销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应地抵减的进项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由于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不可能只靠免税原材料,一定要用到已税原材料,所以,公式(三)要对当期应纳税款与当期“免、抵、退”税进行比较,把生产出口货物的已税原材料的进项税金进行退税。

  三、公式(三)的意思知道增值税原理的人都明白,意思就是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待下期抵扣的税额,是按公式(二)计算出来的应退的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已税原材料的进项税并没有在当期生产使用完,即转入下期留抵;如果“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意味着当期已税原材料进项税款当期全部用于生产完毕,由于出口货物是实行退还已税原材料进项税款,所以,全部给予退还,剩余部分才是真正的免税额。

  经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将“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按一般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进行运算,即:

  (一)、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销项税)-(当期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上期留抵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3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品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计算方法一:按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

  (1)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3%)=4(万元)

  (2)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3%)-4=4(万元)

  (3)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00*17%-(34-4)-6= -19(万元)

  (4)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3%=13(万元)

  (5)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00*13%-13=13(万元)

  (6)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多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 当期免抵税额=13-13=0

  (8) 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19-13)万元。

  计算方法二:按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

  (1) 销项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销项税)=100*17%+200*4%=25(万元)

  (2) 进项税=(当期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上期留抵税额)= 34+100*4%+6=44(万元)

  (3) 当期应纳税额=25-44= -19(万元)

  (4)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00)13%=13(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3万元,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

 

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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