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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当期的“免、抵”税额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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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人员小王和小张,在今年4月份的税收预警信息核实检查中,所属A企业的一笔出口退(免)税异常纳税信息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谁在潜伏

  该企业是一家以生产纺织机械设备为主的出口企业,自2006年1月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以来,基本上每月都有“免、抵、退”税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之前的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但是,该企业只在2008年年底,申报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23.94万元,并且也未按规定将以前年度实现的“免、抵”额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只对每月实现的退税额记入账中。根据税法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每月应当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与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以此表中所列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该企业到底是补缴以前年度的税费欠税款?还是缴纳全部的税费税款呢?对于A企业23.94万元的缴税行为,小王与小张感到非常蹊跷。他们经过细查,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A企业2006年至2008年出口退(免)税的“免、抵”税额为1345.8万元,为了逃避缴纳税费款项,除了对2008年一部分“免、抵”税额进行了账务处理并以此为依据计提了税费以外,其余“免、抵”税额均未在账中体现,也就谈不上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了。这种“潜伏”在账外的欠缴税款通常是采取“免、抵”税额不入账、也不计提税费的做法来实现。最后,税务机关责令A企业对少申报税款情况进行自查,补缴了少申报的税款及滞纳金,并罚款。

  何处潜伏

  鉴于此例涉及的问题可能具有一定普遍性,小王与小张立即与当地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进行了沟通,调取了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5年至2008年“免、抵、退”税额的详细数据,发现辖区内有44户企业存在有上述问题,涉及未记账的“免、抵”税额17274万元,除外资企业免征税费以外,内资企业欠缴税费合计739.88万元。通过与欠税企业的税务约谈了解到,造成不申报税费的原因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多数生产型出口企业对此项政策不清楚,企业认为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所审批的“免、抵、退”税额,只有退税才能使自己见到资金的回流,而“免、抵”税额的作用并不大,做不做账没有任何影响,以“免、抵”税额为依据计提税费就更无从谈起了。

  二是部分不法企业利用国、地税机关征、退税衔接信息沟通少的缝隙,故意对“免、抵”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以此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是部分企业对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只进行缴纳,通常不知道查补款也需要计提税费,或是根本不在账面反映。如果国、地税机关、企业三方不进行缴纳税款数据比对,很难发现“潜伏”在账外的此笔欠缴税款,尤其是规模不大的企业较为突出。

  四是国家税务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计提税费的计征依据。因为,欠缴增值税的大部分企业同时也会欠缴税费。

  何以解忧

  在小王和小张检查出的44户企业中,多数企业都是因为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或是理解不够而造成的欠缴税费款。出口企业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退”税额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并以此计算税费按期缴纳是应尽的义务。那么,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情况而受到税收处罚,企业应该正确理解税费征收的概念。

  出口“免、抵”税额要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税务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的“免、抵”税额,来确定申报税费税额。

  税费的征收依据,还应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查补的当年以及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

  此外,出口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管理程序的变化,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学习或培训,更好地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提高业务操作技能。

当期的“免、抵”税额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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