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全文有效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署长 于广洲  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条: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92.9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