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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做修改 专家解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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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 魏晞)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近二十年来,中国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做的一次重要修改。

  对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韩健表示,此举是中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

  尽管具体办法相当专业精深,但韩健表示,修改前后可解读出六方面明显变化。

  一是国际收支不仅统计交易,也要统计对外资产负债存量。至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也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是不仅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义务。

  三是不仅交易的直接参与者需要申报,登记结算、托管等中介机构也需要申报。

  四是不仅机构需要申报,个人也需要申报。韩健表示,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五是不仅国际收支统计人员需要保密,银行等其他统计环节人员也需要保密。

  六是不仅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要被处罚,违反国际收支统计规定也将被处罚。其中明确,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对此表示,“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可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收支统计和监测的需要”。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于1995年正式公布实施,此后,按照这一办法统计申报的国际收支状况,一直作为综合反映中国对外经济状况、决策宏观经济的重要依据。

  对于《办法》实施近20年后的这次重要修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认为,这是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高速发展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

  丁志杰说,当前,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都需要对此尽快适应。同时,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这是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通用标准,这些变化对中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中国健全符合最新国际标准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改后,对中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斌对此建议,《办法》修改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提升中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统计水平,为宏观调控提供重要依据。同时,继续改进统计方法,使其更加适应《办法》的新要求,达到修改目的。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申报意识。

  针对以上建议,管涛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三项新举措:一是按照《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要求,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二是在逐步健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等直接申报统计制度的同时,完善国际收支抽样调查统计内容,探索估算统计方法,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前提下降低社会成本,便利申报主体。三是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宣传活动,撰写国际收支统计释本,向社会公众和申报主体普及国际收支统计知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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