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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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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文化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09]72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文化部财务司。
  
  附件:《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综合表(略)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基层表(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总则
  
  文化部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是对全国文化部门(含文化系统和文物系统)主办的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以及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等,定期进行全面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
  
  一、基本概念及涵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而不是依据行政事业编制、会计制度和部门管理归类。
  
  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机构的集合。是按照各机构(或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在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时,一个机构的行业性质是根据该机构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的。如果一个机构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指除上述第一、 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产业。
  
  第三产业的分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划分为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两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的派生分类,有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类:
  
  文化服务:主要有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有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本制度调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和财务核算形式划分,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价值体现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上,即为社会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指由文化部门主办的不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其他各类行业活动。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二、调查性质与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文化为核心,以服务于构建高效而又覆盖全社会、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为目的,而建立的一套科学统计指标体系。
  
  本制度制定的指标体系立足于获取客观翔实的统计数据,分析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动态,分析微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反映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难点,反映文化及相关产业宏观规模、水平、结构,以及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等。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供统计服务和决策依据,同时为社会各界了解文化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三、调查对象与内容
  
  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有法人机构和产业活动机构两大类。
  
  法人机构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机构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独立核算机构。
  产业活动机构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1)位于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的单独核算机构或附属机构。
  
  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机构的从业人员情况、资产设施拥有量、财务经营状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四大方面内容。
  
  四、统计表
  
  本制度制发的统计表,有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填报基层表的依据,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
  
  原始记录由基层机构根据发生的统计事项随时进行登记。
  
  统计台账由基层机构根据原始记录登记,定期进行加总。
  
  基层报表由基层机构根据统计台账、会计报表、政府统计部门定期统计报表等有关业务活动或管理资料,按报告期填报。
  
  综合表是由计算机完成对基层报表进行综合汇总的报表。
  
  有关统计表的表式、指标解释及报送要求附后。
  
  五、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逐级上报
  
  本制度制发的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均由文化(以下均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统计汇总,即将本辖区内的所有基层统计报表录入计算机,汇总出本辖区相关的综合年报。
  
  1、基层报表的填报
  
  基层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逐项填报,务必做到标识部分各项代码和表内各项指标数据不重、不漏;严格按照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填报,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单位;报表整洁、字迹清晰。审核后,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本机构公章后,按期上报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报表的审核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将本级所有基层机构上报的统计报表收集齐全,对基层统计报表逐一进行逻辑关系和平衡关系审核。再将本级所有基层报表数据录入计算机,用计算机系统软件提供的审核功能进行再次审核、汇总、备份、上报。
  
  3、综合汇总及信息反馈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地综合年报的计算机汇总,并向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有关综合统计信息。
  
  六、实施要点
  
  为确保本制度有效地实施,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抓好以下要点:
  
  1、加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文化统计工作的规范和准绳,是实施本制度的根本保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效地组织实施,保证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文化建设中的服务与监督作用。
  
  2、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是实行文化统计工作的组织保证,也是开展统计工作的前提。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中的统计机构,充实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机构的专职或固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特别是统计年报工作要自始至终有专人抓到底。
  
  3、抓好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水平
  
  基层机构的统计基础信息建设是实施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基层机构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基层的核算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凭证和记录的完整,数字准确,防止数出多门。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制度的贯彻落实,采取短期培训等措施,组织专题性质的统计业务知识、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学习。统计人员既要熟悉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还应广泛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并向相关领域的业务人员普及统计基本知识。
  
  为实现统计职能转变,要不断推进管理创新,逐步完善由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的转变。
  
  4、加强基层表填报的组织工作
  
  基层表填报的组织工作,是贯彻本制度的主要环节。各基层机构的负责人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本机构的统计人员和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并掌握本制度,真正做到懂表、识表,理解指标涵义,明确计量单位。同时明确内部填报工作的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根据基层表调查内容,由负责管理日常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其他基础资料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年度时期数和年末时点数的归纳、整理工作,如实提供完整数字和资料给本机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负责综合汇总本机构的数据及相关资料,并对数据的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进行审核,与本机构的历史资料进行对比;遇有差错,分清责任,及时追查,纠正错漏;填写正式表格,交有关负责人审阅,履行签证手续,按时上报。
  5、准确掌握统计口径
  
  本制度使用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各种分类和编码等,是根据文化部门的业务特点,结合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国家标准和政策规定而编制拟定的。各地要准确掌握本制度的统计口径,不另外采用其他口径。在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没有改变以前,其他方面如有改变,则仍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6、统计职能部门的综合与协调作用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对应的业务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各业务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对应行业的基层报表并完成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后,送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计财部门进行综合汇总。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协调各业务部门的相应统计职能,全面完成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7、加强统计监督 搞好优质服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统计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不受侵犯。统计监督的作用,应寓于优质统计服务之中。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及时提供准确、系统、丰富的统计数据,写出内容充实、符合客观情况、具有观察力的统计分析报告,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服务。
  
  8、加强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
  
  加强统计手段现代化,是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优质服务的重要保证之一。计算机具有数据处理快、准确性高、便于对数据进行多种平衡关系、逻辑关系审核检错等功能,是科学开展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计算机的配备和升级换代,用先进的手段来保证统计工作的时效性与准确性。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更新知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开展对统计资料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工作。
  
  9、其他统计调查
  
  为了广泛了解社会经济现象在文化工作中的反映,在必要时可采取多样性的统计调查,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等,弥补年报的不足。
  
  不论用以上哪一种调查方式制发的调查表,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本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统计指标解释
  
  一、标识代码解释
  
  标识代码是指在计算机“全国文化文物统计系统”中录入相应代码数字,供程序汇总运行时作判断识别使用的代码。标识代码务必填报准确,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数据的汇总结果。
  
  1、单位代码:是各填表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在每一种基层表中具有唯一性。在基层表录入时,由地区代码(计算机自动生成)和四位顺序码(由填报单位顺序编写)组成,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各年度连续填报单位代码的稳定性。
  
  本制度使用6位地区代码,即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2、单位名称(公章):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邮政编码:由填表机构填报本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电话号码:应填报填表人的联系电话,由区号、电话号组成。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之间以“-”连接
  
  5、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共4位,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参照本制度所附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及“文化文物系统常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中行业细分类代码,对应填入方框内。
  
  7、分类代码:该代码由2位组成,仅用于艺术表演团体的剧种分类,分类代码参见制度所附的“艺术表演团体剧种分类代码表”。
  
  8、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该代码由3位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
  (1)机关一律填“110国有”
  
  (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填“110国有”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一律填“110国有”
  
  (4)各种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90其他”
  
  本制度调查的全部机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有“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内资企业”又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等八类。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又分: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类。
  
  “外商投资企业”又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类。
  
  “内资企业”分类: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机构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企业类别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分类: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并且港、澳、台商的股本已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是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并且外资的股本已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部门判别:本制度调查的全部机构按其所属部门划分,有文化部门(含文物)和其他部门两大类。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所属部门,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0、隶属关系:本制度调查的文化部门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分类,有直属和附属两部分。
  
  直属:指文化部门举办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一级机构。
  
  附属:指文化部门举办的不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二级机构。
  
  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1、机构类型:由填表机构根据本机构所属类型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2、活动状态:指按规定的报告期截止日之时填表机构的活动状态填报。由填表机构选择其中一项,将对应的号码填入下方的方框内。
  
  13、新报因素:根据填报机构是否为连续上报、新增、上年应报未报或报表类别改变分析填报。
  
  连续上报:指上年统计时有此单位,今年继续上报
  
  新增单位: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当年新成立的单位
  
  上年应报未报:指本地区原本有此单位,但上年统计时漏报。
  
  报表类别改变:指上年统计时有此单位,但今年由于文化体制改革、转企改制、单位升格等原因,或在执行会计制度方面产生变化,而由原来填报的报表改变为填报别的报表。
  
  14、主体建筑建成年份:根据填报机构公用房屋建筑的具体建成年份填报,填报机构如有分属不同年份的房屋建筑的,按照主体建筑的具体建成年份填报。
  
  15、近十年有无重大维修:根据填报机构近十年内有无重大维修记录选择填报。
  
  二、通用指标解释
  
  行业、机构、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1、行业、机构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机构,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等。
  
  文艺创作与表演: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如戏剧、戏曲、歌舞、舞蹈、音乐、曲艺、杂技、马戏、木偶、皮影等各种表演艺术)等活动。包括文学(含电影、电视剧剧本)、音乐、歌曲、舞蹈、戏曲、曲艺等的创作;美术(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篆刻等的艺术创作;编导、演员的表演、创作活动;剧务、舞台美工、服装道具、灯光音响等活动;民族艺术创作;其他未列明的文艺创作、表演及辅助活动。
  
  艺术创作机构:指有专职创作人员、独立建制的剧目创作室(组)、美术创作室(组)及各类画院等专门从事艺术创作的机构。不包括业余性质的文艺创作机构。
  
  艺术表演团体: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等活动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不包括群众业余文艺表演团队。
  
  艺术表演场馆: 指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文化活动场所。附属于文化部门机构内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公开营业的也应单独统计。
  
  图书馆:指各类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对文献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储、利用和管理,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科学、文化等各种知识普及教育)。包括公共图书馆和各类机构内部举办的或单独举办的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不包括部队系统以及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内设的图书室。
  

公共图书馆:指文化部门主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图书馆。
  
  其他部门图书馆:是指除文化部门主办的公共图书馆以外的图书馆机构,如教育、科研、厂矿企业等举办的图书馆。
  
  群众文化活动: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的管理和组织活动。包括文化馆(含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文化宫、少年宫等群众文化活动。在本制度中,目前暂不统计文化部门以外的文化宫和少年宫。
  
  文化馆(含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指专门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群众文化场馆。不包括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没有编制的农村和街道文化工作队、服务站等。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专门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
  
  文化艺术研究机构:指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主要进行文化艺术研究(含科技)的机构。
  
  文化部门教育机构:指文化部门主办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文化干部院校、其他文化艺术教育机构。
  
  高等艺术职业院校: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主办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和相当于高中学历者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艺术学校。高等艺术院校均应填报国家教委统一印发的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高等艺术院校举办的分校(教学点)或大专班,不计校数。机构、学生人数应与向各级教委填报的“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的数字相一致。职工人数应填报年末时点数;培训干部应填报当年累计结业人数。在本制度中,只统计由文化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院校。
  
  中等艺术学校:指文化部门内由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按国家规定组织入学考试,招收小学或初中(或部分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者,实施中等艺术教育、培养中等艺术人才的全日制专业学校。中等艺术学校均应填报国家教委的学年度“中等专业学校基层报表”,各校举办的分校(或校外班)不计校数。机构、学生人数应与向各级教委填报的学年度“中等专业学校基层报表”的数字相一致。职工人数和培训干部人数的填报口径同“高等艺术院校”。
  
  文化干部院校: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培养和训练文化干部的成人高等教育院校。
  
  其他教育机构:指不填报国家教委制发的教育事业基层报表的非正规的艺术学校、训练班等教育机构。不包括随团的学员班。
  
  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其他文化企业和非文化产业: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文化部门内其他的文化事业机构和其他的各类企业机构。
  
  艺术展览机构: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具有一定的展出面积、展出设备,专门供艺术作品展览用的场所。不包括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内设的非独立核算的展览场所。
  
  出版业:包括书、报、杂志、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如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图书出版社等。
  
  在本制度中,目前仅统计文化主管部门直属的独立核算的出版机构,以及文化机构办的独立核算的出版机构。
  
  文化市场经营机构:指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已申报登记并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从事文化经营和文化服务活动的机构。
  
  文化市场经营机构主要由以下统计调查对象组成:
  
  演出经纪机构:指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申请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和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不包括作家、艺术家个人的经纪代理活动;影视演员经纪人代理活动;歌唱演员经纪人代理活动;模特演员经纪人代理活动;演员推荐、选派活动;出版和著作权代理活动;为文艺演出、晚会、艺术节、大赛等进行策划、组织活动;为演员个人形象包装设计活动。
  
  娱乐场所: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不包括台球、保龄球、飞镖、健身中心等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电影院、录像厅;慢摇吧、酒吧、咖啡厅;网吧、氧吧;游泳馆等。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指向文化市场行政部门申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从事或提供网络游戏、网络音乐下载以及其他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活动的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指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娱乐文化服务场所。如:网吧、电脑休闲室。
  
  艺术品经营机构:指从事艺术品、销售活动、艺术品经纪代理、拍卖活动以及与艺术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服务类经营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画廊、画店、艺术品公司、艺术品拍卖企业、艺术品经纪代理机构和艺术品展览、艺术品、评估、鉴定机构。
  
  画廊、画店、美术品公司:指从事与艺术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各种展销经营服务机构。
  
  艺术品拍卖机构:指经营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机构。
  
  艺术品鉴定机构:指从事艺术品评估、鉴定等经营服务的机构。
  
  文化市场连锁经营机构:指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化市场连锁经营机构,不包括直营门店。
  
  文化市场其他经营机构: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文化市场其他经营服务机构。
  
  本制度对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实行行业性统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文化市场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对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经营机构进行统计调查,并完成全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
  
  动漫企业:从事漫画创作、动画创作、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动漫舞台剧制作、动漫软件开发和动漫衍生产品研发等动漫业务的企业。
  
  文物及文化保护:指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对我国语言、文字、民间文化艺术、民俗等非物质遗产的文化保护和管理活动。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具有代表性、纪念性的建筑物的保护(含革命遗址、纪念碑、名人故居);寺庙、清真寺、教堂及各种祠、堂、碑遗址的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地、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的保护;民族语言、文字遗产保护;民间艺术(民间传说、神话、歌谣、故事、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绘画、剪纸等)遗产保护;民间、民俗传统活动(传统节日、庆典、民族艺术活动、民族体育活动等)遗产保护;民族制作(建筑风格、服饰、家具、木器、陶器、铜器等)遗产保护;其他未列明的文物与文化保护。
  
  博物馆:指为了研究、教育、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非营利性、永久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以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美术(艺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专有名称开展活动的单位。
  
  综合性博物馆:指综合收藏、展示自然、历史(含革命史和建设成就)、艺术等方面藏品的博物馆。如:黑龙江省博物馆、内蒙古博物馆、甘肃省博物馆、贵州省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旅顺博物馆等。
  
  历史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关于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发展、重大事件和人物的历史(古代史、近代史、战争史、革命纪念馆、历史名人纪念馆等)的文物资料的博物馆。如国家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东北烈士纪念馆、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遵义会议会址纪念馆、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等。
  
  艺术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艺术品、工艺品文物(美术、工艺品、绘画、书法、篆刻、民间艺术)的博物馆。如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南阳汉画像馆、广东民间工艺馆、武强年画博物馆、徐悲鸿纪念馆、天津戏剧博物馆、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等。
  
  自然、科技类博物馆:指主要收藏、展示自然物种历史、发展以及反映科学技术成果方面标本、实物的博物馆。如天津自然博物馆、自贡恐龙博物馆、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地质博物馆、柳州白莲洞洞穴科学博物馆等。
  
  其他博物馆:指上述4类博物馆之外,内容独特的行业性、专门性博物馆。如中国丝绸博物馆、中国茶叶博物馆、以及农业、体育、邮电、中药、交通、水利、煤炭、林业、公安、儿童等专门博物馆。
  
  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机构承担有关文物的调查、保护、发掘、研究和宣传工作,对地、市、县的文物工作进行业务辅导的机构。
  
  古建所:从事古建筑及其它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机构。
  
  文保中心:从事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研究、保护试验、监测的专业综合机构。
  
  文物商店: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
  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
  
  古建公司:一般指省级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属的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施工企业。
  
  监理公司:一般指省级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属的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企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保护、研究、宣传、展示,以及其他相关保护活动的专业综合机构。
  
  2、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从业人员,指在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产业等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机构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其具体指标涵义同政府统计部门“劳动情况统计”指标解释。
  
  高级职称:指已获得高级职称的全部人员。
  
  中级职称:指已获得中级职称的全部人员。
  
  安全保卫人员:指从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聘用人员。
  
  经费指标解释
  
  1、事业经费指标解释
  
  本制度调查的全部事业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机构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数,如实填报统计表的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指标。
  
  (1)资产合计: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年末(或报告期末)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期)末数。
  
  (2)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填表机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该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期)末数填列。
  
  (3)本年收入合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年(或报告期)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支出表”中的“收入合计”项填报。
  
  ①财政拨款:反映填表机构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不含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时尚未拨出的,在编制财务决算表和填报统计报表时,应列为本机构的财政拨款。
  
  ②事业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支出表”中的“事业收入”项填报。
  
  ③经营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支出表”中的“经营收入”项填报。在确认经营收入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经营收入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二是经营收入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④其他收入:反映填表机构取得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4)本年支出合计:反映填表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决算表和支出决算明细表对应填报。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下设置明细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这些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的明细情况,不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情况。
  
  ①基本支出:反映填表机构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②项目支出:反映填表机构为完成本机构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按照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③经营支出:反映填表机构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在经营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④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填表机构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项填报。
  ⑤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填表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等)。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日常公用支出。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填报。
  
  差旅费:反映填表机构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方面的支出。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的其中“差旅费”项填报。
  
  劳务费:反映填表机构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翻译费、咨询费、评审费、手续费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的其中“劳务费”项填报。
  
  福利费:反映填表机构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的其中“福利费”项填报。
  
  各种税金支出:反映填表机构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房产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费、养路费、排污费等。从基本建设支出、结余和收益中支付的税金不包括在内。
  
  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费、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抚恤金指按规定支付给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生活补助指按规定支付给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的其中“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项汇总填报。
  
  ⑦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填表机构使用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如: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
  
  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购置费:反映填表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但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种设备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含车辆购置税)、信息网络购建(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开发应用)、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2、企业经费指标解释
  
  资产总计:反映填表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有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分类。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反映填表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年末数填列。
  
  当年提取的折旧总额:反映填表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企业会计决算“基本情况表”中“当年提取的折旧总额”项的数值填列。
  
  负债合计: 反映填表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合计数,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所有者权益合计:反映所有者在填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实收资本(股本):反映填表企业的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国家资本: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对填表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损益
  
  (1)营业总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企业填写营业总收入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之和填写。
  
  (2)营业总成本:反映填表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项目计算填列。
  
  ①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费:反映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根据企业决算的“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填列。
  
  ②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反映报告期内填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报。
  
  ③差旅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报。
  
  ④工会经费:反映填表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拨交工会使用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报。
  
  (3)营业利润:反映填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期累计数填报。
  
  (4)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政府补助(补贴收入):反映填表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5)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6)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减去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填表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期末累计数填列。
  
  (7)工资、福利费、税金:
  
  本年发放工资总额:反映填报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它反映企业报告期内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会计核算中“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而不是“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
  
  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填报企业在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各项福利支出。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成本和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而不仅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
  
  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填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计算交纳的各项税金总额。根据企业决算的“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填列。
  
  3、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消耗的指标解释
  
  增加值:反映产业机构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反映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一个生产机构的增加值代表了这个机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份额。
  
  本制度对增加值的统计,仅限于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对象。
  
  增加值收入法的计算公式:
  
  增加值 = 劳动者报酬 + 生产税净额 + 固定资产折旧 + 营业盈余。
  
  (1)劳动者报酬:反映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包括货币形式的,实物形式的,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2)生产税净额:反映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及税金支出减补贴收入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产业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等。生产补贴指政府对产业机构的单方面转移支出,包括政策性补贴等。
  
  (3)固定资产折旧:反映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该指标反映固定资产在当期的转移价值。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机构以实际提取的折旧费为准。不计提折旧的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虚拟折旧。
  
  (4)营业盈余:反映产业机构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①事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工资福利支出+福利费+劳务费+差旅费×6.4%+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
  
  生产税净额=各种税金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4%
  
  营业盈余=(本年收入合计-本年支出合计)×(经营收入+事业收入)÷ 本年收入合计
  
  ②企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增加值 = 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本年发放工资总额+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工会经费×60%+差旅费×6.4%
  
  固定资产折旧=当年提取的折旧总额
  
  生产税净额=本年应交税金总额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工会经费×40%
  
  总产出:反映产业机构的全部生产活动总成果或总规模,也称总产品。它既包括转移价值,也包括新增价值,因此,它是中间投入与增加值之和。总产出包括企业总产出和事业总产出两种。
  
  ①企业总产出计算方法:
  
  总产出=营业总收入
  
  ②事业总产出计算方法:
  
  事业总产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固定资产原值×4%+(本年收入合计-本年支出合计)×{(经营收入 + 事业收入) ÷ 本年收入合计}
  
  中间消耗:指产业机构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价值。是总产出中的转移价值,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称物质产品投入,消耗或转换的服务称服务投入。中间消耗包括企业中间消耗和事业中间消耗两种。
  
  中间消耗计算方法:
  
  中间消耗=总产出-增加值
  
  4、公用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解释
  
  公用房屋建筑面积:指文化部门、房产部门拥有产权,或产权虽归政府部门所有,但交由填表机构长期固定、无偿使用的各种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单身宿舍、学生宿舍和暂被家属、职工或学生挤占了的非居住用房,不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和租用的民房。公用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总的建筑面积(指从外墙算起的各房屋面积相加之和)填报,此项指标的其中数(如书库、阅览室、教学用房、文物库房等),凡属独立建筑的均按建筑面积统计;凡属非独立建筑的均按使用面积统计;二者兼有的,可按两种方法统计加总。
  
  三、专业指标解释
  
  专业指标解释附在各基层表后。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文化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09]72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文化部财务司。
  
  附件:《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综合表(略)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基层表(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总则
  
  文化部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是对全国文化部门(含文化系统和文物系统)主办的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以及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等,定期进行全面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
  
  一、基本概念及涵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而不是依据行政事业编制、会计制度和部门管理归类。
  
  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机构的集合。是按照各机构(或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在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时,一个机构的行业性质是根据该机构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的。如果一个机构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指除上述第一、 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产业。
  
  第三产业的分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划分为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两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的派生分类,有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类:
  
  文化服务:主要有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有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本制度调查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和财务核算形式划分,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价值体现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上,即为社会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指由文化部门主办的不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其他各类行业活动。
  
  非文化及相关产业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二、调查性质与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文化为核心,以服务于构建高效而又覆盖全社会、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为目的,而建立的一套科学统计指标体系。
  
  本制度制定的指标体系立足于获取客观翔实的统计数据,分析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动态,分析微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反映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难点,反映文化及相关产业宏观规模、水平、结构,以及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等。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供统计服务和决策依据,同时为社会各界了解文化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三、调查对象与内容
  
  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有法人机构和产业活动机构两大类。
  
  法人机构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机构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独立核算机构。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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