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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煤炭企业集团),各大型以上煤炭企业: 《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函[2003]249号),现予制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2001年12月印发的《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即予废止。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附件2: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另发)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四年二月三日 附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3]249号 煤炭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送请审批〈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中煤协会信息[2003]7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工交司和投资司。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制发《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煤炭协会 中煤协会信息[200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