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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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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可以直接反映供电系统对用户的供电能力,也反映了电力工业对国民经济电能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施工、设备制造、生产运行等方面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统计是供电系统技术管理的基础,也是电力工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统计的目标,以是否对用户停电为标准。

  1.2为了统一供电系统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方法及评价指标,特制定本办法,其目的在于:
  A.收集供电系统运行方面的可靠性资料,建立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和指标的管理系统;
  B.为城市电网的规划设计和供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提供决策依据;
  C.为编制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制定各项生产管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D.为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供电可靠性标准和准则提供决策依据;
  E.为提高供电系统对用户的连续供电能力,选择最佳可靠度提供决策依据。

  1.3本办法适用于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对其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计算和分析。
  注:所谓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管理)的电网及设施。

  1.4供电可靠性统计、计算、分析和填报工作也是制定供电部门企业升级考核指标的依据。

  1.5本办法由部电力司委托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统一修订。

 

第二章 定 义 及 分 类
  2.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定义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至衡量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能力的量度。

  2.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
  2.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至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施。
  2.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至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
 (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为止,及1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2.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至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千伏(或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或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在此范围以外的高压供电系统及其设施属于“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的范畴)。
  注: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只适用于可靠性统计。

  2.3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2.3.1用户
  2.3.1.1低压用户至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2中压用户至以1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3高压用户至以35千伏(或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2.3.2用户统计单位
  2.3.2.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至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至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电力线路上同一接点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应以一个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在“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6)千伏供电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至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2.3.3用户容量至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量。
  2.3.4用户设施至固定资产属于用户的受电设施。

  2.4供电系统的状态
  2.4.1供电状态至用户随时可以从供电系统获得预定的电能的状态。
  2.4.2停电状态至用户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或不能从供电系统取得电能的状态。
  注: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2.4.3在下述情况下,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A.自动重合闸动作,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B.对供电系统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各类操作(如调电操作、开关跳闸后试送成功等)。

  2.5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
  2.5.1运行至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
  2.5.2停运至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
  A.强迫停运(故障停运)至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提出申请的停运。
  B.预安排停运至事先有计划安排,使设施退出运行的计划停运(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或在6小时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临时性检修、施工、试验等的临时停运。
  2.5.3停运持续时间至供电设施从停运开始到重新投入电网运行(或备用)的时间段,为停运持续时间。停运持续时间分强迫停运时间和预安排停运时间,对计划检修的设备,超过预安排停电时间的部分,算作强迫停运时间。
  注:对于设施停运而未造成供电系统对用户停电的情况下,不予统计。

  2.6停电性质分类
  2.6.1故障停电至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通知用户的停电。
  2.6.1.1内部故障停电至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内的电网或设备等故障引起的停电。
  2.6.1.2外部故障停电至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外的电网或设备等故障引起的停电(包括由用户引起的停电)。
  2.6.2计划停电至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2.6.2.1检修停电至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2.6.2.2施工停电至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2.6.2.3用户申请停电至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2.6.3临时停电至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的停电。
  2.6.3.1临时检修停电至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而必须处理的缺陷,并在6小时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2.6.3.2临时施工停电至事先无计划安排的施工,并在6小时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2.6.4供电系统限电至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种(限电属于预安排停电)。
  A.外部原因至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上级调度指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内部原因至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电,或不拉闸限电,亦称为“配网限电”。
  注: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范围,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通知限电的实际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时间=
  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
  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至自通知之日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2.6.5停电持续时间至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2.6.6停电容量至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单位为千伏安。
  2.6.7停电损失电量至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量,单位为千瓦·时。
  停电损失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W=K×S1×T
  式中:W至停电损失电量(千瓦·时);
  S1至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容量之和(千伏安);
  T至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至载容比系数(每年初须修改一次)。
  P
  S
  P至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千瓦),即:
  上年度售电量(千瓦·时)8760*
  S至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容量总和(千伏安)。
  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其用户总容量。

  2.7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的有关规定
  2.7.1用户由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同时供电,当其中一回线路停运而不降低用户的供电容量(包括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不予统计;如一回停运而降低用户供电容量时,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为受其影响的用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按不拉闸限电的公式计算。
  2.7.2用户由一回35千伏或以上高压线路供电,而用10千伏线路作为备用时,当高压线路停运,由10千伏线路供电并减少供电容量时,应进行统计,统计方法同前,对这种情况的用户,仍算作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
  2.7.3对装有自备电厂且有能力向系统输送电力的高压用户,此时该用户与供电系统连接的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线路停运,且减少(或中断)对系统输送电力而影响对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的正常供电时,应统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受其影响而限电(或停电)的高压用户数之和,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同前。
  2.7.4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拉闸限电,不在考核范围内。凡在拉闸限电时间内,进行预安排检修或施工时,仍按预安排停电分类统计,并计入停电考核时间(即:计入评价指标中的“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内)。
  2.7.5利用周休日进行线路停电检修时,仍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
  2.7.6用户申请停电检修时,除该用户不计外,对受其影响的其他用户必须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注:中压以上的用户与供电线路连接处,一般均装有断路设施。对该类用户申请停电检修、增容或改建时,不应影响其他用户的供电)。
  2.7.7由同一原因引起同类设施而造成多回路的用户停电时,其起始时间差不超过一小时作为一次事件。对单回路停电,分阶段处理逐步恢复送电时,也作为一次事件,但停电持续时间按等效停电持续时间计算,如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持续时间=
  ∑(各阶段停电持续时间×停电用户数)
  受停电影响的总户数
  ∑(各阶段停电时户数)
  受停电影响的总户数
  式中“受停电影响的总用户数”中的每一用户只能统计一次。
  2.7.8线路跌落式熔断器一相跌落时,引起的停电应统计为一次停电事件。其具体规定如下:
  A.当一相熔断,全线为动力负荷时,视全线路停电。
  B.当一相熔断,该线路动力负荷和非动力负荷大体相当时,可以粗略地认为该线路有一半负荷停电。
  C.当一相熔断,该线路以照明等非动力负荷为主时,可以粗略认为该线路有三分之一的负荷停电。

 

第三章 统计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3.1变电站范围内的供电设施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
  隔离开关;
  架空出线;
  电缆出线;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
  耦合电容器;
  阻波器;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
  其它设备。

  3.2线路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3.2.1线路部分
  架空线路; 柱上油开关;
  电缆线路; 柱上隔离开关;
  配电变压器; SF6柱上自动断路器;
  电力电容器; 避雷器;
  跌落式熔断器; 其它设备。
  3.2.2开闭所和配电室部分
  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
  隔离开关;
  电缆进、出线;
  互感器;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
  其它设备。

  3.3用户设备

 

第四章 评 价 指 标
  4.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指标,按同一电压等级分别计算,并分为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
  所有评价指标的统计期间分为季度和年度,统计期间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4.2可靠性主要指标及计算公式
  4.2.1供电可靠率至在统计期间内,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值。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统计期间时间
  按不计的因素又分:
  统计期间时间×100%
  统计期间时间
  4.2.2用户平均停电时间至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每次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停电用户数)
  总用户数
  按个别因素又分: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每次外部影响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受其影响的停电户数)
  总用户数
  小时/户
  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每次限电停电持续时间×每次限电停电户数)总用户数/户
  4.2.3用户平均停电次数至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停电次数。
  ∑(每次停电用户数)
  总用户数
  按不计的因素又分:
  ∑(每次停 ∑(每次受外部影用户平均停电次数 电用户数) 响的停电用户数)
  (不计外部影响) 总用户数户∑(每次停 ∑(每次限电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不 电用户数) 停电用户数)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总用户数/户
  4.2.4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至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故障停电次数。
  ∑(每次故障停电用户数)
  总用户数/户
  4.2.5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至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每次预安排停电用户数)总用户数
  按不计因素分:
  ∑(每次预安排 ∑(每次拉闸限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停电用户数) 电停电户数)
  (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总用户数次/户
  4.2.6系统故障停电率至在统计期间内,供电系统每百公里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及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高压供电系统不计算此项指标)。
  系统故障 系统总故障停电次数停电率 系统总长度(公里)式中“系统总长度”指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中的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长度之和。“系统总故障停电次数”指供电系统内,由于设施故障引起停电的总次数。
  4.2.7架空线路故障停电率至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架空线路故 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障停电率 架空线路累计长度(公里)
  4.2.8电缆线路故障停电率至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电缆线路故 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障停电率 电缆线路累计长度(公里)
  4.2.9变压器故障停电率至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台变压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总台数
  4.2.10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故障停电率至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台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断路器故 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障停电率 断路器总台数
  4.2.11外部影响停电率至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因供电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平均停电时间与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之比。
  外部影响 管辖范围以外造成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停电率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外部影响停电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管辖范围以外造成 用户平均限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电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4.3可靠性参考指标及计算公式
  4.3.1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至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每次预安排停电时间×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总用户数
  4.3.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时间至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故障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故 ∑(每次故障停电时间×每次故障停电户数)障停电时间 总用户数小时/户
  4.3.3预安排平均停电时间至在统计期间内,预安排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预安排平均 ∑(预安排停电时间)停电时间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4故障平均停电时间至在统计期间内,故障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故障停电时间)故障停电次数
  4.3.5平均停电用户数至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停电用户数)
  停电次数
  4.3.6预安排平均停电用户数至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预安排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7故障平均停电用户数至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障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故障停电户数)
  故障停电次数
  4.3.8用户平均停电损失电量至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一用户因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停电损失电量)
  总用户数
  4.3.9预安排平均停电损失电量至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预安排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预安排停电损失电量)
  预安排停电次数瓦·时/次
  4.3.10故障平均停电损失电量至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障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故障停电损失电量)
  故障停电次数千瓦·时/次
  4.3.11设施停运停电率至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施平均每百台(或百公里)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次数
  设施停运引起的停电总次数
  设施总台数(或线路累计公里数)(或百公里)·年
  注:设施停运包括故障停运和预安排停运。
  4.3.12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至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施平均每次因停运而引起停电的持续时间。
  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某类设施每次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时间)
  某类设施停运引起停电的总次数

 

第五章 统计报表的要求及规定
  5.1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及填写要求。
  5.1.1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A.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A。
  B.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B。
  (表一)A及(表一)B须每年年初修正统计一次,作为本年每季度可靠性计算的基础;对计算本年年度的可靠性指标中,所用的基本数据取本年年初统计数据与下一年年初统计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每年年初统计数据应与当时的电气结线图和固定资产清册一致。
  C.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C
  5.1.2供电系统可靠性运行情况统计表(高*、中、低压通用),见表二。
  本表是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对用户每停电一次,均作为一次事件而加以记录(包括故障停电和预安排停电)。
  5.1.3供电系统按停电原因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用)见表三。
  本表根据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即表二),按停电原因编码分类、整理而得。
  5.1.4供电系统按停电设备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用)见表四。
  本表根据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即表二),按停电设备编码整理而得。
  5.1.5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
  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A。
  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B。
  C.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C。
  5.1.6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
  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六)A。
  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六)B。
  *至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各类统计报表,按各电压等级分别填写。

  5.2供电可靠性统计中,使用的微机程序由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统计中使用的编码,采用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编制的“电力设施可靠性统计编码(90年修订版)”。为方便填写报表,现将供电系统中常用编码摘录在本统计办法中(见附录二),不足之处仍需查阅“电力设施可靠性统计编码(90年修订版)”。供电部门若使用自编程序时,要求上报数据软盘的数据库结构及程序中所有类型的编码(如:事件编码、线路编码、单位编码等),必须与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编制的程序中数据库结构及各类编码完全一致。

  5.3关于统计报表的规定。
  5.3.1各供电部门的可靠性负责人,对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及其运行情况统计表进行核实汇总并签章后,将表一至表六一起以软盘的形式上报。
  5.3.2要求将统计资料报部的各供电部门每季度上报的软盘按上述要求,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向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网、省局及指定的归口单位报送(其中表一的内容只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报送)。
  对低压供电系统的统计报表,以(表五)C的格式报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其他统计报表不报中心。
  5.3.3对未要求将数据报部的供电部门,如申请国家二级及以上企业时,须从提出申请的前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按上述要求向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网、省局及指定的归口单位报送。

  5.4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在适当时候进行试点,届时另行通知。

  5.5附录
  5.5.1附录一:供电系统线路编码原则。
  5.5.2附录二: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常用编码。

  5.6附表(报表格式以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制的程序中的格式为准,本办法的附表仅作为示意)。
  5.6.1(表一)A 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一)B 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一)C 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5.6.2表二 供电系统可靠性运行情况统计表(高、中、低压通用)。
  5.6.3表三 供电系统按停电原因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用)。
  5.6.4表四 供电系统按停电设备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用)。
  5.6.5(表五)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
  (表五)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
  (表五)C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
  5.6.6(表六)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
  (表六)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
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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