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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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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民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55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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