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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金融统计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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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的要求,我行发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银发(2001)203号),部署人民银行系统和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就执行《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从2001年7月份开始,分为学习、自查、重点抽查、总结处理四个阶段,2001年10月底结束。检查期间。人民银行总行组织4个检查组,对联14家商业银行总行及其30多家分支机构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将全国金融统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开展金融统计检查的主要措施和总体评价
  一是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为加强对这次金融统计检查的组织领导,我行成立了全国金融统计检查领导小组,副行长肖钢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这次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人民银行监管的各金融机构普遍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金融统计检查领导小组,并设立金融统计检查办公室,积极组织、抽调人力,研究落实有关措施,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思想统一,认识明确。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人民银行系统和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干部和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两办通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认识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重大意义,加强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通过学习,他们认识到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是《统计法》规定的每个统计人员和组织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金融统计数据既是党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又是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的依据,提高了反对、制止统计弄虚作假和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三是工作认真,检查面广。人民银行系统、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接到开展统计检查的通知后,按要求迅速开展自查。据初步统计,金融机构的自查覆盖率达到了98%以上,大部分机构达到100%。重点抽查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深入各金融机构基层网点,通过现场听、问、查、纠的方式,实行一看、二核、三查、四评的方法,抽查其原始凭证,看其与上报的统计数据是否一致。重点抽查面达到20%,部分达到了50%。
  四是依法查处,严肃处理。各级金融统计检查执法部门,对检查中的问题区分不同性质,严格执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理”等处罚条款。如:中国农业银行广西自治区分行对所属陆川支行严重瞒报存贷款统计数据的20名责任人分别进行了行政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撤职等处分;湖南省金融统计执法部门对新邵县邮政储汇局、中国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长沙县暮云信用社等21家金融机构进行了1至10万元的罚款,并给予其中4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从对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检查、抽查的情况看:几年来,人民银行系统和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通过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进行统计,统计数据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一是统计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绝大多数金融机构能够认真执行《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并结合人民银行统计制度和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可操作措施,依法统计力度大大加强,统计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高。
  二是统计基础工作明显加强。检查发现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统计队伍;基本建立健全了统计台账制度;统计技术手段得到明显改善;统计工作日常管理明显增强。
  三是统计报表质量明显提高。各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统计报表的常规审核,注重报表项目之间的衔接及部门报表与统计报表的一致,绝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基本衔接;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反映真实;统计报表与基础台账数据基本一致。
  从这次检查的结果看: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上能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准确程度较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
  从人民银行总行对各家商业银行总行的检查情况看,比较好的是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从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看,比较好的是长沙中心支行、南宁中心支行、郑州中心支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现对上述各行予以表扬。

  二、金融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个别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且更换频繁,统计操作失误,造成统计数据不实。一是统计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学习,素质较低,对统计制度、统计指标的理解存在偏差,加上一些企事业单位填写原始凭证时款项来源、用途等不规范,致使统计报表出现错归和误归。二是部分基层行特别是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未设专职统计人员或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专业经验不足,造成漏报、串项等错误。如: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内乡县支行2001年3月份现金统计报表归错农副产品采购支出502万元、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201万元;河北省大名县金城信用社2001年3月份多报一年内到期负债309万元、6月份漏报27万元。
  (二)部分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统计制度操作,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一是录入统计数据时存在错输、漏输现象;二是不按统计制度要求进行复核和进行账表核对,导致统计、会计数据不符;三是不按制度要求建立统计台账,估报统计数据。如: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2001年3月呆滞贷款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相差24万元,呆账贷款相差141万元;江西省九江市商业银行2001年不良贷款结转数统计报表比会计报表多出66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市分行统计报表中向“中央银行一年期借款”项下虚增200万元;河北省尚义县套里庄信用社不设现金统计台账,统计人员(会计兼)按月估报统计数字,2000年3月份现金收支报表与实际相差82万元。
  (三)有的金融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不够,影响了金融统计数据上报的时间和质量。一是不同部门对工作时间要求上的差异延误了统计报表的上报,如:遇节假日统计部门要求加班,会计部门则规定顺延,便得一些基层机构不能及时上报而出现延误;二是会计部门调整账表、会计科目后,没能及时通知统计部门,致使统计数字与会计数字不符;三是统计部门收集数据除会计部门外还涉及到信贷、风险管理、资产保全、信用卡等多个部门,同时还要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服务,但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上报。
  (四)个别金融机构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逃避金融监管,致使统计数据失真。如:中国农业银行广西陆川支行1999年瞒报存款9304万元,贷款9504万元;广西自治区西林县邮政储汇局为减少下一个年度储蓄存款指标基数,人为虚减活期存款1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大化支行为完成2000年末不良贷款压缩指标,将259万元不良贷款人为调为正常贷款;贵州省一城市信用社2001年1月份因存贷比超过资产负债指标管理规定,为逃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虚减“短期贷款”20万元,虚增“存放同业”20万元。

  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统计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进行统计。继续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加大统计监督力度,建立统计联合检查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组织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在辖内开展金融统计联合检查,并长期坚持,形成制度。
  (三)增强法律意识,实行统计质量责任制度。各金融机构必须保证金融统计报表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对统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金融机构如有利用虚假的统计信息掩盖其违法活动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四)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领导,配备得力人员,营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加强岗位培训并提供学习时间,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五)加大科技力量投入,加快金融统计电子化步伐。尽快改变部分基层统计人员手工操作的落后状况,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统计工作的要求。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文翻印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金融统计检查情况的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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