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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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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
  今年“十一”黄金周是北京奥运会结束和汶川大地震灾后旅游市场恢复的重要时期。做好“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对于推动灾后旅游市场恢复、刺激国内居民消费、促进旅游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全国假日办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广安、贵阳、遵义、昆明、西安、延安、银川等39个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千岛湖、九华山、武夷山、福建泰宁、珠海海泉湾、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三孔、嵩山少林、云台山、武当山、三峡大坝、神农架、南岳衡山、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等32个指定重点旅游景区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开展预报统计工作。为了确保今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各直报点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要求
  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可以在每年“十一”黄金周前重新核报“旅假日综1表”。今年填报“旅假日综1表”的要求如下:
  (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填报三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其他城市填报两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各城市填报的监测景点名称和顺序,经全国假日办核准后不得更改。
  (二)对于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变动较大(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监测景点,要求重新核定其最大和最佳日接待量,并将核定的依据和方案一并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的联系传真为: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65201033、65201034、65201035、65201036;联系人为:蒋正鸣、赵成;联系电话为:010-65201649,65201617。
  (三)请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将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以传真方式(要求加盖假日办章并经假日办领导签字),于9月16日前报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同时,请在传真中附上统计预报签发人、负责人和填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9月18日进行“十一”黄金周统计预报模拟测试
  为了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2008年9月18日,组织纳入全国“十一”黄金周统计预报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9月18日下午15时--17时,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和当地“黄金周”接待情况概述,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中的“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同前)。
  三、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9月22日至9月28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于9月29日至10月5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10月6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于10月6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四、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反映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及景区和谐、文明、有序的旅游场景,各地可继续提供生动、丰富、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请不要使用带台标和以前拍摄的录像带),如反映当地特色节庆活动和旅游产品、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场景,反映旅游业发挥现代服务业带动功能的内容,反映游客文明旅游和旅游生活新变化的内容等。根据中央电视台的要求,资料录像带的规格必须是专业录像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盒内请附上简短的拍摄场记。资料录像带的寄送时间为9月20日前,寄送地址:国家旅游局综合司(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联系人:武婧;电话:010-65201724。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日
关于开展2008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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