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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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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弄虚作假和浮夸作风严重,危害甚大,必须坚决制止”的指示,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关于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各种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要加以监督检查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在1995年第二季度联合开展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规模
  
  全国共抽查367个县(市)。其中,国家三个部门联合抽查一个县(市),各省(区、市)各抽查一个县(市),各地(市)各抽查一个县(市)。
  
  二、抽查内容
  
  针对当前各地乡镇企业统计数据不实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要求各地对抽查县集中力量重点检查1994年乡镇企业统计年报中的销售收入、交纳税金等主要指标。针对当前各地瞒报出生人口也比较严重的情况,要求各地对重点抽查县的农村出生人口统计数据也组织适当力量进行重点检查。
  
  三、抽查的步骤和方式
  
  (一)由重点县组织基层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二)由省(区、市)和各地(市)在基层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各自抽选的县进行检查。
  
  检查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检查抽选县虚报浮夸乡镇企业销售收入、税金的情况,要在检查各乡镇面上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实际抽选10-20个销售收入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时,必须将年报上报的销售收入、交纳税金与会计帐目认真进行核对,还要与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税金进行核对。根据1994年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各地的实践经验,要针对各地虚报浮夸乡镇企业销售收入的下列主要方式进行重点检查:1.领导定数,召开会议找销售收入;2.以“空挂”企业虚报销售收入;3.停产企业仍上报销售收入、半停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上报;4.按计划指标或分配任务上报销售收入;5.按设备的设计能力估报销售收入;6.同一企业,乡、村两级重复计算销售收入;7.把未销售半成品估算销售收入;8.来料加工按产品全价计算销售收入;9.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工商户估算销售收入;10.对个体企业及个体承包企业高报销售收入。
  
  检查抽选县瞒报出生人口的情况,要在检查各乡镇面上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实际抽选3-5个典型村进行重点检查。
  
  四、抽查时间
  
  对抽选县的重点检查,一般安排二十天左右即可完成。全国要求在第二季度内完成,到各抽选县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案件处理和总结
  
  对这次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依法查处”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认真进行处理。凡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能据实报告情况并主动认真纠正,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凡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一定要立案调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和地(市)要对抽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在7月底以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的通知
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
国统字[199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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