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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于2006年2月底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上,填报2005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6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辖区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06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于2006年2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营房部于2006年3月底前将汇总报表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请报送2005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 建市函[2005]3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