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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实行新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统计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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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作用,更加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实际,在调查论证、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报表进行修改,现予印发实行。各地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实行新统计报表的各项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宣传《统计法》,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管理统计工作的法制观念。要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填报新统计表的要求,做好实行新统计表的各项工作。要保证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上报及时。认真做好每年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工作,杜绝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

  二、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新报表的顺利执行。要按照1994年《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要落实统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新的统计报表于1998年起执行,原统计报表同时废止。新的统计报表为上半年报和全年报共用报表。上半年报表自上年12月15日起至当年6月15日止,在当年7月20日前报基层工作司;全年报表自上年12月15日起至当年12月15日止,在次年2月5日前报基层工作司。部里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请各地届时按要求上报。

  四、统计报表必须经司法厅(局)和基层工作处领导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上报。

  五、新统计报表设置的各项指标,由基层工作司负责解释。

关于实行新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统计项目的通知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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