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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统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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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统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另行下达。
                                  
  一、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统计的管理,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全貌和发展变化情况,为党和国家编制有关计划、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三、国家根据需要建立企业集团统计。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制定。
  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原则上包括参加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统计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主要活动及资产负债的基本情况。根据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状况和提供统计资料的可能,对企业集团及其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主要指标;对参加企业集团的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事业单位,只统计少数指标。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报告期暂定为年报。
  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汇总编制,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各一份。

  四、企业集团的统计由核心企业负责。核心企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汇总和报送企业集团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核心企业的领导人对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定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随意修改。

  五、核心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集团的需要,向各成员企事业单位制发统计报表。企业集团内统计报表由核心企业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核心企业不得向集团外企事业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六、为了适应地区综合平衡和观察地区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的需要,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除填报由核心企业统一制定的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外,必须继续执行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现行统计报表制度,所所在地原则,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资料,不得以企业集团上报统计报表为由,不执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

  七、全国各企业集团上报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八、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2日

 
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统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统制字(199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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