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 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安全司。 附: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 第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誉称号。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分类 第六条 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二、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 三、死亡。 第七条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六类: 一、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事故死亡人数指事故直接死亡的人数和波及其它区域、其他矿井死亡的人数。 第八条 企业伤亡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八类: 一、顶板: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三、机电: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四、运输: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五、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六、火灾: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七、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安监部门仲裁。 第三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 第九条 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企业,企业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报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次报至煤炭工业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伤亡事故报告指二十四小时快报内容和格式。 各安监部门对全国煤矿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煤炭部安全司,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内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伤亡事故按《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34号、75号令要求,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复。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企业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案。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各类具有独立井口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集体(含个体)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结案后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报煤炭部安全司。 第四章 伤亡事故统计 第十二条 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分别列项统计。 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由企业统一统计。 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单位开办煤矿按国有地方煤矿统计,分别由各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煤炭工业部。 乡镇、私营煤矿及其他县级以下单位开办煤矿按乡镇集体项统计,必须逐级统计上报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煤炭部。 第十三条 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为: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 一、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两部分 原煤生产事故包括:1.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所有井下生产(不分所有制形式)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分用工制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3.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4.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企业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企业直属基建、机厂、火工品生产、电厂、洗煤厂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企业内煤质化验、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等。 二、基本建设事故: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三、地质勘探事故:煤炭系统省级以上煤田地质勘探企业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的地质测量单位不在此项。 四、机械制造事故:煤炭系统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生产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火工事故:火工品生产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伤亡事故报表报告时间规定如下: 1.各省煤炭安监部门要在每月三日前(遇节假日后延,以下同)将上月伤亡事故调度数及三人以上事故明细电传部安全司。 2.国有煤炭企业、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每月三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 3.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汇总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4.部直管矿务局(公司)所属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在五日前将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5.十二月份报表代替年报,可推迟5日报出。 第十五条 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第十六条 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根据本文规定统计报告。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比照煤炭生产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第十八条 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第五章 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坚持月、季、年进行伤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做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 一、按事故类型分析: 1.顶板事故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采煤工作面按支护方式分为综采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支柱、木支柱、其它。掘进工作面和巷道按支护方式分为砌碹、锚喷、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护、木支护、裸体、其他。 2.瓦斯事故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分析。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按地点和引爆(燃)火源分析。 3.机电事故按触电、设施(设备)伤人分析。 4.运输事故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输送机运输等运输方式分析。 5.放炮事故按违章放炮、触响瞎炮伤人分析。 6.水害事故按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分析。 7.火灾事故按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井下火灾又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即以上七类事故意外的事故。如捅溜煤眼、火药储运过程中的爆炸事故等。 二、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 分地面和井下。其中井下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大巷(平硐、阶段运输和回风巷)、采区上下山、井筒、其它等6种。 三、按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分析: 分文盲、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及以上等五种。 四、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 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含瓦检)、救护、干部、巷修、其他等9种。 五、按事故原因分析: 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四种。 六、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 分5年以下、5年以上至10年、10年以上及15年、15年以上至20年、20年以上等5种。 七、按伤亡人员年龄分析: 分20岁及以下、20岁以上至25岁、25岁以上至30岁、30岁以上至35岁、40岁以上至45岁、45岁以上等6种。 八、按发生事故的时间分: 每年分12个月,每月分上、中、下旬,每日24小时分早、中、晚班分组分析。 九、按所有制形式分析: 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全民集体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4种。 分析时,对每起事故及伤亡人员只填每项分析中的一种,涉及几种的只填报其中主要一种。 第二十条 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影响产量(进尺)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 导致工作面停止生产的事故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公式: 停工小时数×日计划÷24 没有导致停工的不计算影响产量(进尺)。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破坏工程、设备价值(应予折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估算),休养期间的工资及补助费(估算)。 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分析比较时,使用以下几个公式计算: 一、千人伤亡率:表示报告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发生事故造成的重伤率、死亡率、伤亡率按下式计算: 事故伤亡(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3 千人伤亡率=----------------×10 平均职工人数式中:死亡、重伤、轻伤指企业全部因工伤亡数。平均职工人数按财劳司《煤炭工业计划与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计算。 二、百万工时事故率计算公式如下: 百万工时事故率分企业和原煤生产两种。 事故死亡人数 6 百万工时死亡率=---------×10 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 死亡+重伤+轻伤 6 百万工时伤亡率=---------×10 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 式中:事故死亡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重伤+轻伤)指报告期内企业(或原煤生产)所有因工伤亡人数。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指同一报告期内企业人员(或原煤生产人员)总的工作工时数。 三、百万吨、万米伤亡率: 事故伤亡人数 6 百万吨伤亡率=-------×10 原煤产量(吨) 式中:统计的原煤人员与生产产量要相对应。 事故伤亡人数 4 基本建设万米伤亡率=------×10 成巷米数 式中:成巷米数指基本建设实际成巷米数。 第二十二条 伤亡事故指标的使用规定:煤炭生产(含基本建设)单位使用百万工时死亡率和百万吨死亡率(万米死亡率)。煤炭企业和非煤炭生产单位使用百万工时和千人伤亡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开始试行。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