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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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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保证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人事信息与统计的重要作用,促进人事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一院两种运行机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统计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人事计划和制定人事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人事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和检查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计算机人事信息管理、人员统计、工资统计、机构编制统计、劳保统计等定期的常规性工作和其他适应人事工作业务需要、不定期的非常规性工作。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善我院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人事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对全院职工队伍和人事工作状况进行系统调查,综合分析,为制定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信息和统计资科;对人事工作计划、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数据准确,格式规范,上报及时。
       院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和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认真维护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上报统计调查报表和数据软盘,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信息资料,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加强对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分管人事工作和分管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均应把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密切协调,督促检查,具体指导。要教育、支持、监督人事部门和人事与统计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执行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要为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家规定,评聘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加强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人事信息与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人事信息与统计分类标准化、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化、人事信息与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人事信息与统计数据传输和计算技术现代化、人事信息与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二章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实行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制定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调查计划,印发统一报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中国科学院统计报表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禁止滥发报表。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作的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的形式,除全面调查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形式,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都要注意调查效益。
   凡已有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资料、并能加以利用的,不得重复调查;通过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进行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半年、季)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按半年(季、月)报。


    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部门制定人事信息与统计指标体系,要做到指标涵义明确,调查范围清楚,统计口径一致,计算方法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符合标准,表格设计规范,报送期限明确,下级人事部门对上级规定的人事信息与统计指标体系,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原制定机关提出,在未经修改前,必须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标准必须统一。凡国家已有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全院统一的人事信息与统计标准,包括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信息编码等,由院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院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补充性的人事信息与统计标准。


    第十四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所规定的工作标准,未经制定该项工作方案的人事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下级制定的补充性标准,不得与上级的相抵触。


    第十五条     人事信息与统计指标体系和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均属于其制定机关。

 

第三章 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管理、分析和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人事信息与统计的各种数据准确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必须加强基础建设。各级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信息资料日常管理及档案制度,特别是健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制度,保持数据新鲜、准确,使人事信息与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十八条     建立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各级上报的人事信息数据软盘,应全部通过系统自身的数据校验(校核)后方可上报;上报的综合性定期人事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统计部门汇审、分管领导签署或盖章后上报。上报后如发现有错漏,应按上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订正。各级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要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领导人对人事部门和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依照《统计法》和工作制度提供的统计信息资料不得修改;如果认为数据不实,应责成人事部门、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如果上报期限已到,人事部门可先行上报并加说明,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在上级规定期限内订正。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要积极开展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分析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人事信息与统计在各级领领导决策、控制和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工作中需要使用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时,必须以人事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其中年末人员总量指标数据应当与综合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一致。避免各行其是,数出多门。


    第二十二条     提供和公布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核实,并经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内部使用或对外公开发表人事信息或统计资料,必须按照《保密法》、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0)31号《干部统计资料密级划分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保密委员会和人事局(92)人宇116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三个规定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作好保密工作。竖决杜绝失、泄密现象。

 

第四章 机构、人员与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即为该级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同级和下级各部门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院人事局负责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院各项工作法规,执行中央、国务院下达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任务。
   二、会同计划局、技术条件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制度和标准。
   三、组织全院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四、制定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收集、整理并提供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五、开展人事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提供人事统计服务,实行事统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电子计算机在人事管理中的应用工作。
   七、组织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研究。
   八、负责同院计划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协调工作。
   九、对全院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分院人事(干部)处负责本分院人事信息与统计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院的各项工作法规,执行上级下达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凋查任务。
   二、按照院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要求,组织本分院各单位进行数据采集、更新、维护,负责对本分院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软盘进行校验,集中上报。
   三、负责本分院各单位人事统计报表、数据软盘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收集、整理、提供本分院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五、开展人事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提供人事统计服务,实行人事统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电子计算机在人事管理中的应用工作。
   七、对本分院各单位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本分院系统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压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院工作法规,执行上级下达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院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要求,负责本单位的数据采集、更新、维护、校验,按期上报数据软盘。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按期上报统计报表和数据软盘。
   四、收集、整理、提供本单位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五、开展人事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提供人事统计服务,实行人事统计监督。
   六、做好电子计算机在人事管理中的应用工作。
   七、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负责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整理、建档、归档、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对兼职工作人员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均应接受上级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机构和同级综合信息与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综合信息与统汁机构(人员)密切配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其执行《统计法》,努力贯彻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人事工作统计工作制度、方法和规定,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人事信息与统计调查任务。
   二、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动态。与各有关方面建立联系,经常核实采集到的资料、数据,做到准确无误。
   三、定期维护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
   四、严格按照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标准,准确、及时地报送软盘与报表。
   五、积累、整理人事统计信息与统计资料,定期汇编。开展分析、预测,不间断地向领导提供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六、加强本单位人事信息数据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严守秘密。
   七、加强人事管理专业知识和统计信息基础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和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人事信息与统汁调查权至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和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采集各种有关数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虚报和瞒报。
   二、人事信息与统计报告权至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种数据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人事信息与统计报告,不得伪造、篡改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
   三、人事信息与统计监督权至根据人事统计调查和分析,对我院职工队伍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人事工作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分析其工作效益和成绩,检查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仪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要切实加强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队伍的建设。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完成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任务和工作量选配相应的政治素质好、掌握计算机和统计专业知识、熟悉人事业务的工作人员。
   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确需调整时,应先配后调,以利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重视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对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考评、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和监督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断提高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定期考评制定。院每年要对所属各单位的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对该人事部门年终考评的内容。
       考评主要内容是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院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对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的考评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应根据《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在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或集体给予表扬、奖励。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屡次漏报、迟报人事信息与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影响全院人事信息与统计任务完成的单位或个人,要通过批评。


    第三十六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事信息与统计数据的单位或个人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迫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院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事信息与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92)人字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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