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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和《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277号)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内容,但上报报表应执行《通知》规定的报表表样。 四、各地应逐步改善监察统计工作条件,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切实保障统计质量。各地在执行监察统计报表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司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liyansong@mail.molss.gov.cn。 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