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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第316D章:普查及统计(零售业销货额按月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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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16章第11条)
[1981年1月30日]
(本为1981年第22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零售业销货额按月调查)令》。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贸易机构”(tradingestablishment)指任何从事零售贸易的经营;
“零售贸易”(retailtrade)包括租赁货品的业务;
“调查”(survey)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销货价值”(valueofsalesofgoods)包括自行销售和代他人销售的货品,不论该等货品是以现金或信贷方式销售。
第3条零售业每月销货额调查版本日期30/06/1997
处长每年须按月就香港的贸易机构进行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零售业每月销货额有关的统计数字。
第4条须提供的详情版本日期30/06/1997
为所进行的每项调查,现规定须按月就贸易机构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详情,并须不迟于有关月份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日,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详情。
第5条须提供详情的人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第4条而须就某贸易机构提供的详情,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a)如属法人团体的贸易机构,则须由其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机构有关的人提供;
(b)如属合伙的贸易机构,则须由其任何一名合伙人提供;
(c)在其他情况下,须由该贸易机构的东主提供。
第6条可采用抽样方法版本日期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详情。
(1995年第520号法律公告)
第7条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版本日期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进行调查的月份过后的2年内销毁。
附表版本日期24/07/1998
[第4条]
须就贸易机构提供的详情
(1)按类别划分的每月销货价值总额。(1995年第520号法律公告)
(1a)拟供销售的货品存货的帐面价值。(1998年第289号法律公告)
(2)经营的名称及地址。(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520号法律公告)
(3)业务活动的类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520号法律公告)
注意:如以租购合约或分期付款合约方式销售货品,应在交易的时候将十足的销货价值计算在内,如资金由机构提供,则租购利息亦应计算在内。在应收帐项中收到的付款,如是针对较早时以信贷方式或租购合约方式销售货品而缴付者,则不应包括在内。
第316D章:普查及统计(零售业销货额按月调查)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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