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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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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4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
  
  (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
  
  (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
  
  (五)生产安全事故按单位控制类别情况(工矿商贸c1表)
  
  (六)生产安全事故按所属行业情况(工矿商贸c2表)
  
  (七)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型情况(工矿商贸c3表)
  
  (八)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原因情况(工矿商贸c4表)
  
  (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工矿商贸c5表)
  
  (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工矿商贸c6表)
  
  (十一)火灾事故情况(行业d1-1表)
  
  (十二)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1-2表)
  
  (十三)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1-3表)
  
  (十四)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1-4表)
  
  (十五)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2-1表)
  
  (十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2-2表)
  
  (十七)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2-3表)
  
  (十八)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2-4表)
  
  (十九)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3-1表)
  
  (二十)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3-2表)
  
  (二十一)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3-3表)
  
  (二十二)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3-4表)
  
  (二十三)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4-1表)
  
  (二十四)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4-2表)
  
  (二十五)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4-3表)
  
  (二十六)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4-4表)
  
  (二十七)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d5-1表)
  
  (二十八)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5-2表)
  
  (二十九)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5-3表)
  
  (三十)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5-4表)
  
  (三十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d6-1表)
  
  (三十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6-2表)
  
  (三十三)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6-3表)
  
  (三十四)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6-4表)
  
  (三十五)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d7-1表)
  
  (三十六)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7-2表)
  
  (三十七)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7-3表)
  
  (三十八)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7-4表)
  
  (三十九)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d8-1表)
  
  (四十)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8-2表)
  
  (四十一)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8-3表)
  
  (四十二)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8-4表)
  
  (四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d9-1表)
  
  (四十四)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9-2表)
  
  (四十五)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9-3表)
  
  (四十六)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9-4表)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节选)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节选)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组织实施
  
  本统计报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工矿商贸a1-a2表、综合b1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六)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5日前专用网络

4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每月5日前传真

6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次年3月5日前

7

工矿商贸c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8

工矿商贸c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行业)

 

 

 

 

9

工矿商贸c3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型)

 

 

 

 

10

工矿商贸c4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11

工矿商贸c5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12

工矿商贸c6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13

行业d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14

行业d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行业d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行业d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行业d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公安交管部门

同上

18

行业d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行业d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行业d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行业d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交通海事部门

同上

22

行业d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行业d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海事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24

行业d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行业d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铁路部门

26

行业d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同上

27

行业d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同上

28

行业d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同上

29

行业d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民航部门

30

行业d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同上

31

行业d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同上

32

行业d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同上

33

行业d6-1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4

行业d6-2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同上

35

行业d6-3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同上

36

行业d6-4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同上

37

行业d7-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农机监理部门

38

行业d7-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同上

39

行业d7-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同上

40

行业d7-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同上

41

行业d8-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渔业部门

42

行业d8-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同上

43

行业d8-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同上

44

行业d8-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同上

45

行业d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质检部门

46

行业d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同上

47

行业d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同上

48

行业d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同上

49


  
  三、调查表式
  
  表(略)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报表填写
  
  1.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2)单位通讯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3)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法人代码是指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人代码。
  
  (4)从业人员数
  
  事故发生单位期末(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5)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规定填写。
  
  (6)单位控股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规定:
  
  ①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7)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时填无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填写“中央所属”。
  
  (8)管理分类
  
  指发生事故单位所属的行政管理行业。
  
  2.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
  
  (2)发生日期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分。
  
  (4)所属行业
  
  按gb/t4754-2002四位码填写。
  
  (5)事故类别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填写。
  
  (6)人员伤亡总数
  
  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7)事故原因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8)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9)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
  
  (10)起因物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3起因物填写。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气设备

起重机械

泵、发动机

企业车辆

船舶

动力传送机构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非动力手工具

电动手工具

其他机械

建筑物及构筑物

化学品

石油制品

可燃性气体

金属矿物

非金属矿物

粉尘

木材

工作面(人站立面)

环境

动物

其它

 

  
  (11)致害物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4致害物填写。
  
  

煤、石油产品

木材

放射性物质

电器设备

空气

工作面(人站立面)

矿石

粘土、砂、石

锅炉、压力容器

大气压力

化学品

机械

金属件

起重机械

噪声

蒸气

手工具(非动力)

电动手工具

动物

企业车辆

船舶

 

  
  (12)不安全行为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4.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事故伤亡人员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其中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2)掘进(3)运输(4)通风(5)机电(6)干部(7)救护(8)巷修(9)其他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5.煤矿情况
  
  (1)煤矿类型
  
  ①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县级以上所属煤矿、劳改煤矿。
  
  ②乡镇煤矿:指国有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
  
  (2)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头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他。
  
  (3)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① 煤炭生产:
  
  (a)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②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的矿井。
  
  (4)事故类别
  
  瓦斯  水害  顶板  放炮  机电  运输  火灾  其他
  
  (5)致害原因
  
  (1) 冒顶  (2) 片帮(3) 支架伤人  (4) 放炮(瓦斯)  (5) 明电、火(瓦斯)  (6) 瓦斯突出(7) 磨擦(瓦斯)  (8) 撞击(瓦斯)(9) 失爆  (10) 吸烟 (11) 墩罐 (12) 跑车  (13) 轨道事故 (14) 输送事故 (15) 触电 (16) 设备伤人  (17) 跑浆 (18) 坠落  (19) 触响瞎炮(20) 地质水(21) 老空水(22) 地面水 (23) 煤自燃(24) 设备引燃 (25)煤尘爆炸 (26)co中毒 (27)窒息
  
  (二)主要指标解释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补报和统计。
  
  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死亡进行统计。
  
  5.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108
  
  6.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工矿商贸每10万就业人员(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与工矿商贸就业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105
  
  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表示每1万辆机动车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数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04
  
  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表示煤矿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煤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基建矿井等)与原煤产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6
  
  (三)其他事项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3.甲单位员工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乙单位负责指挥的,发生事故后由乙单位统计,并通知甲单位。
  
  4.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由负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5.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
  
  6.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应纳入事故统计;武警、消防战士在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不纳入事故统计。
  
  7.单位员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单位事故统计范围。
  
  8.单位员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9.非本单位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
  
  10.单位员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事故,不按该单位事故统计。
  
  11.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工作单位按照本单位事故统计。
  
  12.单位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员工还是雇用外单位员工,均按本单位事故统计。
  
  13.借调外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单位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按借人单位事故统计。
  
  14.单位员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工作单位统计。
  
  15.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均应按事故统计。
  
  16.单位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按事故统计。
  
  17.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发生的事故应按本单位事故统计。
  
  18.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使用单位统计。
  
  19.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已纳入事故统计的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认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同意方后可从事故统计中剔除。
  
  20.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五、附录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可分为: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单位。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分为: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典型工种分为:
  
  

商品送货员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仓库保管工

机舱拆解工

农艺工

家畜饲养工

水产品干燥工

农机修理工

带锯工

铸造工

电镀工

喷砂工

钳工

车工

油漆工

电工

电焊工

冷作工

绕线工

电机(汽机)装配工

制铅粉工

仪器调修工

热力运行工

电系操作工

开挖钻工

河道修防工

木工

砌筑工

泵站操作工

安装起重工

筑路工

下水道工

沥青加工工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液化石油气罐装工

道路清扫工

配料工

炉前工

酸洗工

拉丝工

炭素制品加工工

炼胶工

纺织设备保全工

挡车工

造纸工

电光源导丝制造工

油墨颜料制作工

酿酒工

制革鞣制工

圆珠笔芯制作工

塑料注塑工

工具装配工

试验工

机车司机

汽车驾驶员

汽车维修工

船舶水手

灯塔工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电影洗片工

水泥制成工

玻璃熔化工

玻璃切裁工

玻纤拉丝工

玻璃钢压型工

砖瓦成型工

包装工

卷烟工

合成药化学操作工

dt组装调试工

计算机调试工

电解工

配液工

挤压工

研磨工

线材轧制工

成衫染色工

钟(表)零件制造工

陶瓷机械成型工

检验工

制卤工

糖机工

生牛(羊)乳预处理工

皮鞋划裁工

釉料工

车站(场)值班员

汽车客运服务员

邮电营业员

文件修复工

石棉纺织工

建筑石膏制备工

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中药临方制剂员

天文测量工

印制电路照相制版工

钨铜粉末制造工

单晶制备工

光敏电阻制造工

光电线缆绞制工

石油钻井工

采煤工

中式烹调师

旅店服务员

尸体防腐工

印刷工

牛羊屠宰工

制粉清理工

化工操作工

化纤操作工

超声探伤工

水产养殖工

调剂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4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
  
  (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
  
  (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
  
  (五)生产安全事故按单位控制类别情况(工矿商贸c1表)
  
  (六)生产安全事故按所属行业情况(工矿商贸c2表)
  
  (七)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型情况(工矿商贸c3表)
  
  (八)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原因情况(工矿商贸c4表)
  
  (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工矿商贸c5表)
  
  (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工矿商贸c6表)
  
  (十一)火灾事故情况(行业d1-1表)
  
  (十二)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1-2表)
  
  (十三)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1-3表)
  
  (十四)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1-4表)
  
  (十五)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2-1表)
  
  (十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2-2表)
  
  (十七)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2-3表)
  
  (十八)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2-4表)
  
  (十九)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3-1表)
  
  (二十)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3-2表)
  
  (二十一)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3-3表)
  
  (二十二)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3-4表)
  
  (二十三)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4-1表)
  
  (二十四)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4-2表)
  
  (二十五)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4-3表)
  
  (二十六)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4-4表)
  
  (二十七)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d5-1表)
  
  (二十八)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5-2表)
  
  (二十九)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5-3表)
  
  (三十)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5-4表)
  
  (三十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d6-1表)
  
  (三十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6-2表)
  
  (三十三)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6-3表)
  
  (三十四)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6-4表)
  
  (三十五)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d7-1表)
  
  (三十六)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7-2表)
  
  (三十七)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7-3表)
  
  (三十八)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7-4表)
  
  (三十九)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d8-1表)
  
  (四十)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8-2表)
  
  (四十一)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8-3表)
  
  (四十二)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8-4表)
  
  (四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d9-1表)
  
  (四十四)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9-2表)
  
  (四十五)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9-3表)
  
  (四十六)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9-4表)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节选)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节选)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统计[20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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