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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第316L章:普查及统计(服务输入及输出按年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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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16章第11条)
[1984年1月13日]
(本为1984年第13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服务输入及输出按年调查)令》。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商业经营”(businessundertaking)指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经营;
“经营”(undertaking)包括由不牟利团体或法定团体进行的经营;
“调查”(survey)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第6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期。
(1996年第169号法律公告)
第3条就服务输入及输出进行的调查版本日期30/06/1997
处长每年须就香港的商业经营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服务输入及输出有关的统计数字。
第4条须提供的资料版本日期30/06/1997
为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项提供调查期内与商业经营有关的资料,并须不迟于该年7月31日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较后日期,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资料。
第5条须提供资料的人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第4条而须就某商业经营提供的资料,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a)如属法人团体的商业经营,则须由其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经营有关的人提供;
(b)如属合伙的商业经营,则须由其任何一名合伙人提供;
(c)在其他情况下,须由该商业经营的东主提供。
第6条调查期版本日期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根据第3条在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其调查期须为紧接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另一段连续12个月的期间,而该段期间须于该公历年内开始,并于翌年3月31日或以前结束。
第7条可采用抽样方法版本日期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资料。
第8条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版本日期30/06/1997
即使某商业经营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商业经营仍然适用。
第9条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版本日期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进行该项调查的一年翌年起计的第三年的7月31日或以前销毁。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条]
须予提供资料的事项
1.(1)有关的商业经营的名称及地址。
(2)有关的商业经营的商业登记号码。
(3)受雇人数目。
(4)法律实体的类别。
(5)业务的类别。
(6)有关的商业经营在有关的调查期内进行业务的实际期间。
(7)交易的性质与所涉及的服务类别。
(8)与上述交易涉及的而且并非居于香港的各方的关系。
(9)由上述交易而产生的收入,按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接受或提供的服务类别以及其居住地而划分。
(10)由上述交易而产生的付款,按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接受或提供的服务类别以及其居住地而划分。
2.在本附表中─
“有关的商业经营”(relevantbusinessundertaking),就某份依据第4条而发出的问卷而言,指获如此发出该份问卷的商业经营;
“有关的调查期”(relevantsurveyperiod),就某份依据第4条出而发出的问卷而言,指该份如此发出的问卷所涵盖的调查期;
“居住地”(placeofresidence),就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而言─
(a)如上述一方属并非个别人士的人,而且─
(i)正进行或处理生产作业,则指进行或处理该等生产作业的地方;或
(ii)正进行或处理的并非生产作业,则指上述一方设立或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及
(b)如上述一方属个别人士,则指其居住的地方。
3.如为多于一项商业经营就第1(1)至(6)、(9)及(10)段提供资料而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商业经营提供该等资料。
(1996年第169号法律公告)
第316L章:普查及统计(服务输入及输出按年调查)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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