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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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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为了进一步做好粮食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工作,现将《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附件1)和《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附件2)、《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附件3)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统计和粮食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及范围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粮食行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粮食经营企业单位。其中,中央企业需统计分省分布情况。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和《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将统计数据上报总公司的同时抄报所在省(区、市)粮食局,数据由总公司汇总并上报我局,省(区、市)粮食局不再重复统计。
  
  从事多种经营的粮食经营企业仅填报涉及粮食流通的有关情况。
  
  二、统计时间
  
  时点资料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机构、从业人员及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统计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指派专人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好报表及软件下发、培训、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于以往统计难度较大的非国有企业,各省还要主动与他们沟通,扩大统计覆盖面,并可考虑与粮食流通、加工等业务统计相结合,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行业人才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
  
  在统计过程中,请严格按照填表要求(见附件4),认真审核报表,既要防止虚报、瞒报、漏报,又要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并注意与其他统计报表有关机构、人员数据衔接。如遇特殊情况,要加以说明。
  
  今年,我们将继续对行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5。
  
  四、报送方式
  
  (一)请各单位使用我局新开发的《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并将统计软件积极推广到基层单位使用。《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www.chinagrain.gov.cn)。
  
  (二)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统计汇总表、统计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的电子版以光盘的形式一并上报。
  
  报表联系电话:(010)63906192
  
  软件服务电话:(010)58858848-4048,58858900(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38
  
  附件:1-5全部下载
  
  1.《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2.《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3.《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4. 填表要求
  
  5. 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考核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号:GL 21表(表1)
  
  制表单位:国家粮食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3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填报单位:(公章) 200年度 单位:人数,人;单位数,个
  
  
  
  项目
  
  乙
  
  粮食行业机构
  
  从业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机构总数
  
  按层次划分
  
  人员总数
  
   
  
   
  
   
  
   
  
   
  
   
  
   
  
   
  
  
  
  按层次划分
  
  按学历划分
  
  按年龄划分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县(市、区)及以下
  
  其中:女
  
  其中:少数民族
  
  其中:中共党员
  
  1、 在岗职工
  
  
  
  
  
  
  
  
  
  2、 其他从业人员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县(市、区)及以下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 专科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 及以上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技术工人
  
  按用工期限划分
  
  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总计
  
  01
  
  
  
  
  
  
  
  
  
  
  
  
  
  
  
  
  
  
  
  
  
  
  
  
  
  
  
  
  
  
  
  
  
  
  
  
  
  
  
  
  
  
  
  
  
  
  
  
  
  
  
  
  
  
  
  
  
  
  
  
  
  一、行政管理部门
  
  02
  
  
  
  
  
  
  
  
  
  
  
  
  
  
  
  
  
  
  
  
  
  
  
  
  
  
  
  
  
  
  
  
  
  
  
  
  
  
  
  
  
  
  
  
  
  
  
  
  
  
  
  
  
  
  
  
  
  
  
  
  
  二、事业单位
  
  03
  
  
  
  
  
  
  
  
  
  
  
  
  
  
  
  
  
  
  
  
  
  
  
  
  
  
  
  
  
  
  
  
  
  
  
  
  
  
  
  
  
  
  
  
  
  
  
  
  
  
  
  
  
  
  
  
  
  
  
  
  
  三、粮食经营企业单位
  
  04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0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报送时间:次年3月31日前。
  
  三、表内指标间关系:甲栏:01=02+03+04, 04≥05
  
  乙栏:1=2+…+5, 6=10+15=16+…+19=20+…+25=26+…+29,10=13+14,6≥7,6≥8 ,6≥9, 10≥11, 10≥12
  
  四、指标解释:
  
  1.“机构总数”: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
  
  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
  
  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4.“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
  
  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协保、无岗待工、轮流
  
  歇工,放长假、停薪留职和借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等。
  
  6.“学历”:指在国家认可的各类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7.“粮食经营企业单位”:指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存储、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附件2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表2
  
  填报单位:(公章) 200年度
  
  单位:职工人数,人;参加培训人次,人次
  
  
  
  
  
  项目
  
  乙
  
  基本情况
  
  培训情况
  
  职工人数
  
  
  
  
  
  
  
  层次
  
  学历
  
  年龄
  
  参加
  
  培训
  
  人次
  
  
  
  培训时间
  
  培训类型
  
  培训渠道
  
  女
  
  少数
  
  民族
  
  中共
  
  党员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县(市、区)及以下
  
  研究生
  
  大学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及以上
  
  出国
  
  出境
  
  培训
  
  12天
  
  以内
  
  13天
  
  至
  
  不满
  
  1个月
  
  1个月
  
  至
  
  不满
  
  3个月
  
  3个
  
  月及
  
  以上
  
  政治
  
  理论
  
  公务员培训
  
  企事业管理人员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
  
  学历
  
  学位
  
  教育
  
  其他培训
  
  党校和行政
  
  学院
  
  粮食系统教育培训机构
  
  高校科研机构
  
  其他
  
  培训
  
  机构
  
  初任培训
  
  任职培训
  
  专门
  
  业务
  
  更新
  
  知识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总计
  
  1
  
  
  
  
  
  
  
  
  
  
  
  
  
  
  
  
  
  
  
  
  
  
  
  
  
  
  
  
  
  
  
  
  
  
  
  
  
  
  
  
  
  
  
  
  
  
  
  
  
  
  
  
  
  
  
  
  
  
  
  
  
  
  
  
  
  
  
  
  
  
  
  
  
  
  
  
  #在岗职工
  
  2
  
  
  
  
  
  
  
  
  
  
  
  
  
  
  
  
  
  
  
  
  
  
  
  
  
  
  
  
  
  
  
  
  
  
  
  
  
  
  
  
  
  
  
  
  
  
  
  
  
  
  
  
  
  
  
  
  
  
  
  
  
  
  
  
  
  
  
  
  
  
  
  
  
  
  
  
  
  一、长期职工
  
  3
  
  
  
  
  
  
  
  
  
  
  
  
  
  
  
  
  
  
  
  
  
  
  
  
  
  
  
  
  
  
  
  
  
  
  
  
  
  
  
  
  
  
  
  
  
  
  
  
  
  
  
  
  
  
  
  
  
  
  
  
  
  
  
  
  
  
  
  
  
  
  
  
  
  
  
  
  
  (一)公务员
  
  4
  
  
  
  
  
  
  
  
  
  
  
  
  
  
  
  
  
  
  
  
  
  
  
  
  
  
  
  
  
  
  
  
  
  
  
  
  
  
  
  
  
  
  
  
  
  
  
  
  
  
  
  
  
  
  
  
  
  
  
  
  
  
  
  
  
  
  
  
  
  
  
  
  
  
  
  
  
  1.省(部)级
  
  5
  
  
  
  
  
  
  
  
  
  
  
  
  
  
  
  
  
  
  
  
  
  
  
  
  
  
  
  
  
  
  
  
  
  
  
  
  
  
  
  
  
  
  
  
  
  
  
  
  
  
  
  
  
  
  
  
  
  
  
  
  
  
  
  
  
  
  
  
  
  
  
  
  
  
  
  
  
  2.厅(局)级
  
  6
  
  
  
  
  
  
  
  
  
  
  
  
  
  
  
  
  
  
  
  
  
  
  
  
  
  
  
  
  
  
  
  
  
  
  
  
  
  
  
  
  
  
  
  
  
  
  
  
  
  
  
  
  
  
  
  
  
  
  
  
  
  
  
  
  
  
  
  
  
  
  
  
  
  
  
  
  
  3.县(处)级
  
  7
  
  
  
  
  
  
  
  
  
  
  
  
  
  
  
  
  
  
  
  
  
  
  
  
  
  
  
  
  
  
  
  
  
  
  
  
  
  
  
  
  
  
  
  
  
  
  
  
  
  
  
  
  
  
  
  
  
  
  
  
  
  
  
  
  
  
  
  
  
  
  
  
  
  
  
  
  
  4.乡(科)级
  
  8
  
  
  
  
  
  
  
  
  
  
  
  
  
  
  
  
  
  
  
  
  
  
  
  
  
  
  
  
  
  
  
  
  
  
  
  
  
  
  
  
  
  
  
  
  
  
  
  
  
  
  
  
  
  
  
  
  
  
  
  
  
  
  
  
  
  
  
  
  
  
  
  
  
  
  
  
  
  5.科员级
  
  9
  
  
  
  
  
  
  
  
  
  
  
  
  
  
  
  
  
  
  
  
  
  
  
  
  
  
  
  
  
  
  
  
  
  
  
  
  
  
  
  
  
  
  
  
  
  
  
  
  
  
  
  
  
  
  
  
  
  
  
  
  
  
  
  
  
  
  
  
  
  
  
  
  
  
  
  
  
  6.办事员
  
  10
  
  
  
  
  
  
  
  
  
  
  
  
  
  
  
  
  
  
  
  
  
  
  
  
  
  
  
  
  
  
  
  
  
  
  
  
  
  
  
  
  
  
  
  
  
  
  
  
  
  
  
  
  
  
  
  
  
  
  
  
  
  
  
  
  
  
  
  
  
  
  
  
  
  
  
  
  
  7.见习及其他人员
  
  11
  
  
  
  
  
  
  
  
  
  
  
  
  
  
  
  
  
  
  
  
  
  
  
  
  
  
  
  
  
  
  
  
  
  
  
  
  
  
  
  
  
  
  
  
  
  
  
  
  
  
  
  
  
  
  
  
  
  
  
  
  
  
  
  
  
  
  
  
  
  
  
  
  
  
  
  
  
  (二)企事业管理人员
  
  12
  
  
  
  
  
  
  
  
  
  
  
  
  
  
  
  
  
  
  
  
  
  
  
  
  
  
  
  
  
  
  
  
  
  
  
  
  
  
  
  
  
  
  
  
  
  
  
  
  
  
  
  -
  
  -
  
  -
  
  -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13
  
  
  
  
  
  
  
  
  
  
  
  
  
  
  
  
  
  
  
  
  
  
  
  
  
  
  
  
  
  
  
  
  
  
  
  
  
  
  
  
  
  
  
  
  
  
  
  
  
  
  
  -
  
  -
  
  -
  
  -
  
  
  
  
  
  
  
  
  
  
  
  
  
  
  
  
  
  
  
  2.企业管理人员
  
  14
  
  
  
  
  
  
  
  
  
  
  
  
  
  
  
  
  
  
  
  
  
  
  
  
  
  
  
  
  
  
  
  
  
  
  
  
  
  
  
  
  
  
  
  
  
  
  
  
  
  
  
  -
  
  -
  
  -
  
  -
  
  
  
  
  
  
  
  
  
  
  
  
  
  
  
  
  
  
  
  (三)专业技术人员
  
  15
  
  
  
  
  
  
  
  
  
  
  
  
  
  
  
  
  
  
  
  
  
  
  
  
  
  
  
  
  
  
  
  
  
  
  
  
  
  
  
  
  
  
  
  
  
  
  
  
  
  
  
  -
  
  -
  
  -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6
  
  
  
  
  
  
  
  
  
  
  
  
  
  
  
  
  
  
  
  
  
  
  
  
  
  
  
  
  
  
  
  
  
  
  
  
  
  
  
  
  
  
  
  
  
  
  
  
  
  
  
  -
  
  -
  
  -
  
  -
  
  
  
  
  
  
  
  
  
  
  
  
  
  
  
  
  
  
  
  其中:正高级职务
  
  17
  
  
  
  
  
  
  
  
  
  
  
  
  
  
  
  
  
  
  
  
  
  
  
  
  
  
  
  
  
  
  
  
  
  
  
  
  
  
  
  
  
  
  
  
  
  
  
  
  
  
  
  -
  
  -
  
  -
  
  -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8
  
  
  
  
  
  
  
  
  
  
  
  
  
  
  
  
  
  
  
  
  
  
  
  
  
  
  
  
  
  
  
  
  
  
  
  
  
  
  
  
  
  
  
  
  
  
  
  
  
  
  
  -
  
  -
  
  -
  
  -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19
  
  
  
  
  
  
  
  
  
  
  
  
  
  
  
  
  
  
  
  
  
  
  
  
  
  
  
  
  
  
  
  
  
  
  
  
  
  
  
  
  
  
  
  
  
  
  
  
  
  
  
  -
  
  -
  
  -
  
  -
  
  
  
  
  
  
  
  
  
  
  
  
  
  
  
  
  
  
  
  4.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0
  
  
  
  
  
  
  
  
  
  
  
  
  
  
  
  
  
  
  
  
  
  
  
  
  
  
  
  
  
  
  
  
  
  
  
  
  
  
  
  
  
  
  
  
  
  
  
  
  
  
  
  -
  
  -
  
  -
  
  -
  
  
  
  
  
  
  
  
  
  
  
  
  
  
  
  
  
  
  
  5.见习及其他人员
  
  21
  
  
  
  
  
  
  
  
  
  
  
  
  
  
  
  
  
  
  
  
  
  
  
  
  
  
  
  
  
  
  
  
  
  
  
  
  
  
  
  
  
  
  
  
  
  
  
  
  
  
  
  -
  
  -
  
  -
  
  -
  
  
  
  
  
  
  
  
  
  
  
  
  
  
  
  
  
  
  
  (四)工人
  
  22
  
  
  
  
  
  
  
  
  
  
  
  
  
  
  
  
  
  
  
  
  
  
  
  
  
  
  
  
  
  
  
  
  
  
  
  
  
  
  
  
  
  
  
  
  
  
  
  
  
  
  
  -
  
  -
  
  -
  
  -
  
  
  
  
  
  
  
  
  
  
  
  
  
  
  
  
  
  
  
  1.技术工人
  
  23
  
  
  
  
  
  
  
  
  
  
  
  
  
  
  
  
  
  
  
  
  
  
  
  
  
  
  
  
  
  
  
  
  
  
  
  
  
  
  
  
  
  
  
  
  
  
  
  
  
  
  
  -
  
  -
  
  -
  
  -
  
  
  
  
  
  
  
  
  
  
  
  
  
  
  
  
  
  
  
  (1)高级技师
  
  24
  
  
  
  
  
  
  
  
  
  
  
  
  
  
  
  
  
  
  
  
  
  
  
  
  
  
  
  
  
  
  
  
  
  
  
  
  
  
  
  
  
  
  
  
  
  
  
  
  
  
  
  -
  
  -
  
  -
  
  -
  
  
  
  
  
  
  
  
  
  
  
  
  
  
  
  
  
  
  
  (2)技师
  
  25
  
  
  
  
  
  
  
  
  
  
  
  
  
  
  
  
  
  
  
  
  
  
  
  
  
  
  
  
  
  
  
  
  
  
  
  
  
  
  
  
  
  
  
  
  
  
  
  
  
  
  
  -
  
  -
  
  -
  
  -
  
  
  
  
  
  
  
  
  
  
  
  
  
  
  
  
  
  
  
  (3)高级工
  
  26
  
  
  
  
  
  
  
  
  
  
  
  
  
  
  
  
  
  
  
  
  
  
  
  
  
  
  
  
  
  
  
  
  
  
  
  
  
  
  
  
  
  
  
  
  
  
  
  
  
  
  
  -
  
  -
  
  -
  
  -
  
  
  
  
  
  
  
  
  
  
  
  
  
  
  
  
  
  
  
  (4)中级工
  
  27
  
  
  
  
  
  
  
  
  
  
  
  
  
  
  
  
  
  
  
  
  
  
  
  
  
  
  
  
  
  
  
  
  
  
  
  
  
  
  
  
  
  
  
  
  
  
  
  
  
  
  
  -
  
  -
  
  -
  
  -
  
  
  
  
  
  
  
  
  
  
  
  
  
  
  
  
  
  
  
  (5)初级工
  
  28
  
  
  
  
  
  
  
  
  
  
  
  
  
  
  
  
  
  
  
  
  
  
  
  
  
  
  
  
  
  
  
  
  
  
  
  
  
  
  
  
  
  
  
  
  
  
  
  
  
  
  
  -
  
  -
  
  -
  
  -
  
  
  
  
  
  
  
  
  
  
  
  
  
  
  
  
  
  
  
  2、普通工人
  
  29
  
  
  
  
  
  
  
  
  
  
  
  
  
  
  
  
  
  
  
  
  
  
  
  
  
  
  
  
  
  
  
  
  
  
  
  
  
  
  
  
  
  
  
  
  
  
  
  
  
  
  
  -
  
  -
  
  -
  
  -
  
  
  
  
  
  
  
  
  
  
  
  
  
  
  
  
  
  
  
  3、学徒期、熟练期工人
  
  30
  
  
  
  
  
  
  
  
  
  
  
  
  
  
  
  
  
  
  
  
  
  
  
  
  
  
  
  
  
  
  
  
  
  
  
  
  
  
  
  
  
  
  
  
  
  
  
  
  
  
  
  -
  
  -
  
  -
  
  -
  
  
  
  
  
  
  
  
  
  
  
  
  
  
  
  
  
  
  
  二、临时职工
  
  31
  
  
  
  
  
  
  
  
  
  
  
  
  
  
  
  
  
  
  
  
  
  
  
  
  
  
  
  
  
  
  
  
  
  
  
  
  
  
  
  
  
  
  
  
  
  
  
  
  
  
  
  -
  
  -
  
  -
  
  -
  
  
  
  
  
  
  
  
  
  
  
  
  
  
  
  
  
  
  
  #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2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粮食系统职工情况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报表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
  
  三、表内关系:甲栏:1=2+32,2=3+31,3=4+12+15+22,4=5+…+11,12=13+14,15=16+18+19+20+21,16≥17,22=23+29+30,23=24+…+28
  
  乙栏:(1)≥(2), (1)≥(3),(1)≥(4),(1)=(5)+…+(8)=(9)+…+(14)=(15)+…+(18),(19)≥(20),(19)=(21)+…+(24)=(25)+…+(34)=(35)+…+(38)
  
  四、表间关系:表1甲02乙10+表1甲03乙10+表1甲05乙10=表2甲2乙(1),表1甲02乙11+表1甲03乙11+表1甲05乙11=表2甲15乙(1),表1甲02乙12+表1甲03乙12+表1甲05乙12=表2甲23乙(1),表1甲02乙13+表1甲03乙13+表1甲05乙13=表2甲3乙(1),表1甲02乙14+表1甲03乙14+表1甲05乙14=表2甲31乙(1),
  
  表1甲02乙30+表1甲03乙30+表1甲05乙30=表2甲32乙(1)。
  
  表1甲02乙16+表1甲03乙16+表1甲05乙16≥表2甲2乙(5),此不等式表示表1粮食系统从业人员与表2在岗职工基本情况的对应关系,表1从甲02乙16+甲03乙16+甲05乙16起至甲02乙29+甲03乙29+甲05乙29,与表2从甲2乙(5)起至甲2乙(18),对应关系依此类推。
  
  表1甲02乙7+表1甲03乙7+表1甲05乙7≥表2甲2乙(2),表1甲02乙8+表1甲03乙8+表1甲05乙8≥表2甲2乙(3),表1甲02乙9+表1甲03乙9+表1甲05乙9≥表2甲2乙(4),表1甲02乙10≥表2甲4乙(1)。
  五、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指在国有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判断是否统计为职工,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在单位工作,二是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这里统计的是年末职工人数,是年末最后一天的实际人数,已经招用但到年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
  
  不得作为当年职工人数统计。包括在岗职工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这里“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解释同表1。
  
  2.“培训”:是指学习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培训。其中,“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公务员参加的培训,分为四种类型,“初任培训”是对机关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任职培训”是指对准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实施的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常规性全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指经教育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办的职业培训、就业培训及各种知识、技能的培训。
  
  3.“粮食系统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级粮食局举办的粮食学校、职工学校、职业院校、培训中心等。
  
  4. 填写“其他培训”和“其他培训机构”需作说明。
  
  附件3
  
  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表3
  
  填报单位:(公章) 200年度 单位:办班次数,次;培训人次,人次
  
  
  
  项目
  
  乙
  
  办班总数
  
  培训人次
  
  政治理论培训班
  
  公务员培训班
  
  企事业管理人员培训班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
  
  职业技能培训班
  
  其他培训班
  
  初任培训
  
  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
  
  更新知识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办班次数
  
  培训人次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计
  
  1
  
  
  
  
  
  
  
  
  
  
  
  
  
  
  
  
  
  
  
  
  
  
  
  
  
  
  
  
  
  
  
  
  
  
  
  
  
  
  
  
  
  一、中央单位
  
  2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
  
  3
  
  
  
  
  
  
  
  
  
  
  
  
  
  
  
  
  
  
  
  
  
  
  
  
  
  
  
  
  
  
  
  
  
  
  
  
  
  
  
  
  
  三、省辖市、自治州、行署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
  
  4
  
  
  
  
  
  
  
  
  
  
  
  
  
  
  
  
  
  
  
  
  
  
  
  
  
  
  
  
  
  
  
  
  
  
  
  
  
  
  
  
  
  四、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
  
  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统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各中央企业本年度举办培训班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统计数字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报表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
  
  三、表内关系:甲栏:1=2+3+4+5
  
  乙栏:(1)=(3)+(5)+…+(17)+(19); (2)=(4)+(6)+…+(18)+(20)
  
  四、填写“其他培训班”需作说明。
  
  附件4:
  
  填表要求
  
  一、《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表1)
  
  (一)2009年报表继续沿用2008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表统计的是2009年12月31日的时点资料。
  
  2.“行政管理部门”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虽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粮食经营企业单位”既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又包括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按工商注册所在地分层次统计。
  
  4.要注意“从业人员”与“职工人数”概念的区别,主要是“从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在内的其他从业人员,而“职工人数”中不包括这部分人;“职工人数”中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从业人员”中不包括这部分人。
  
  5.要避免重复统计,各省不统计本省辖区内中央企业,地市不要统计本辖区内省属企业,以此类推。
  
  6.中央企业下属单位均统计在中央级单位中,并按表1样式另作一张分省分布情况表。
  
  (三)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从业人员”总数等于“在岗职工”与“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并分别与按层次划分、按学历划分、按年龄划分的总人数要一致;“在岗职工”人数等于“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之和。其他关系详见报表下方的说明。
  2.表间关系:表1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和构成粮食系统,其“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人数分别与表2中上述指标数据对应相等,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分别大于或等于表2“在岗职工”基本情况;表1中行政管理部门“在岗职工”人数大于或等于表2“公务员”人数。
  
  二、《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表2)
  
  (一)2009年报表继续沿用2008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表统计的是两个部分内容,前一部分是“职工基本情况”,后一部分是“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2.统计时间前后有所区别,“职工基本情况”统计的是2009年12月31日的时点资料,“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的是2009年全年时期资料。
  
  3.要注意人员结构分类。其中,“公务员”包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虽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人”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人。“双肩挑”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的按其所聘岗位填写,比如某粮库主任既是单位领导又承担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但此人聘任已受聘主任一职即统计为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实行聘用制的,按其承担的主要职责填写。
  
  4.“职工人数”与“参加培训人次”没有必然联系,原因是某职工当年可能没有参加培训,也可能参加多次不同类型培训。
  
  5.培训情况统计的是培训时间连续3天以上的培训。其中:
  
  培训时间指参加一次培训的时间,如某人当年共参加了三次培训,则培训时间按三次分别统计。
  
  培训类型中,“公务员培训”专指公务员参加的培训,其他人员不填此项;“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当年在读和当年毕业的,如当年毕业人员再次参加其它学历学位教育的,按两人次统计。
  
  培训渠道中,“高校科研机构”既包括高等院校本身,还包括其下属单位,如各高校设立的培训中心等。
  
  6.中央企业下属单位按层次均统计在中央中。
  
  (三)表内关系
  
  1.纵向(甲栏):“职工人数”等于“在岗职工”与“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之和;“在岗职工”人数等于“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长期职工”人数等于“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工人”人数之和。
  
  2.横向(乙栏):“职工人数”分别与按层次、按学历和按年龄划分的总人数一致;职工参加培训人次分别与按培训时间、按培训类型、按培训渠道划分的总人次一致。
  
  其他表内关系详见报表下方的说明。
  
  三、《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一)2009年报表继续沿用2008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表统计的是2009年全年的时期资料。
  
  2.注意与表2粮食系统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的区别。本表统计的是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既包括面向系统职工的培训,又包括面向社会的培训;而表2“参加培训人次”只是统计本系统职工参加培训情况,其培训机构既有系统内单位,又有系统外单位。
  
  3.中央企业举办培训班情况统计在“中央单位”中。
  
  附件5:
  
  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统计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搞好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考核暂行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考核的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粮食局及有关中央企业中负责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部门。
  
  二、考核内容
  
  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规定的上报任务。
  
  三、考核指标
  
  分为上报时间、数据准确性、统计分析、使用软件、上报形式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上报时间。全部报表和数据(包括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统计分析资料以及文字说明等)应按规定时间上报,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的以寄出邮戳日期或机要发出的日期为准。如上报数据有问题退回修改的,按最终上报时间计算。
  
  (二)数据准确性。所有报表数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数据填写真实齐全,无重报或漏报现象,无技术性、逻辑性错误(包括纸质报表上的数据与电子数据一致),前后衔接合理,能通过审核。与上年数据对比有较大变化的,要求有文字说明。
  (三)分析报告。各单位要做好统计工作情况总结及数据分析工作,在做整体工作形势分析的同时,还应将当年数据及往年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变化原因及趋势,对存在的问题应查找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四)软件使用情况。各单位应使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所有表格要通过数据审核,最终形成“.exd”格式的上报文件。
  
  (五)上报形式。分为书面文件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上报。
  
  1.书面文件。包含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及有关文字说明,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报表上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填报人签名、联系电话及上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有报表说明(包括单位变化情况、主要指标变动及原因)。
  
  2.电子数据。为了保证数据安全,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和分析报告电子版应以刻录光盘的形式上报。
  
  四、计分办法
  
  按照考核指标,进行分项打分,满分为100分。
  
  (一)上报时间。满分20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得20分;迟报1天扣2分,累计扣完20分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应提前一周以文件形式函告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二)数据准确性。满分30分。符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报表,无差错得30分。有重报或漏报现象每个扣2分;数据填写不齐全,每缺少一个数据项扣1分;出现一个数据错误扣1分;发现上年报表数据有差错,或报表数据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变化,有文字说明的不扣分,没有文字说明的扣10分;上报时间截止前主动更正差错的不扣分。以上分数累计扣完30分为止。
  
  (三)分析报告。满分20分。上报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全面的得20分。未上报统计分析报告的,不得分。分析报告中只罗列数据的得5分,提出问题、有原因分析和政策建议等内容中每缺少一项扣5分,累计扣完20分为止。上报统计分析报告中采取数据、图表和文字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分析问题有深度,提供政策建议合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分基础上适当加分,但加分不超过10分。
  
  (四)软件使用情况。满分15分。使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的得15分。硬件条件能达到要求的单位,未使用软件填报的,不得分。硬件条件不具备的单位使用excel文件上报,能一次通过审核的不扣分,不能通过审核的每重复上报一次扣5分,累计扣完15分为止。
  
  (五)上报形式。满分15分。统计汇总表及分析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报表上签名、印章等内容齐全的,并报送电子数据的,得15分。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填报人签字、联系方式和上报时间每缺少一项扣1分。未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的扣4分,缺少电子数据扣8分,累计扣完15分为止。
  
  五、考核结果及反馈
  
  每年统计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对各单位统计报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分值高低评出全优报表、优秀报表、合格报表和不合格报表四个等次,其中90分及以上为全优报表,75至89分为优秀报表,60至74分为合格报表,60分以下为不合格报表。考核结果将以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予以通报,不合格等次一般不列名单。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为了进一步做好粮食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工作,现将《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附件1)和《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附件2)、《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附件3)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统计和粮食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及范围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粮食行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粮食经营企业单位。其中,中央企业需统计分省分布情况。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和《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将统计数据上报总公司的同时抄报所在省(区、市)粮食局,数据由总公司汇总并上报我局,省(区、市)粮食局不再重复统计。
  
  从事多种经营的粮食经营企业仅填报涉及粮食流通的有关情况。
  
  二、统计时间
  
  时点资料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机构、从业人员及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统计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指派专人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好报表及软件下发、培训、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于以往统计难度较大的非国有企业,各省还要主动与他们沟通,扩大统计覆盖面,并可考虑与粮食流通、加工等业务统计相结合,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行业人才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
  
  在统计过程中,请严格按照填表要求(见附件4),认真审核报表,既要防止虚报、瞒报、漏报,又要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并注意与其他统计报表有关机构、人员数据衔接。如遇特殊情况,要加以说明。
  
  今年,我们将继续对行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5。
  
  四、报送方式
  
  (一)请各单位使用我局新开发的《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并将统计软件积极推广到基层单位使用。《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www.chinagrain.gov.cn)。
  
  (二)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统计汇总表、统计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的电子版以光盘的形式一并上报。
  
  报表联系电话:(010)63906192
  
  软件服务电话:(010)58858848-4048,58858900(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38
  
  附件:1-5全部下载
  
  1.《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2.《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3.《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4. 填表要求
  
  5. 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考核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号:GL 21表(表1)
  
  制表单位:国家粮食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3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填报单位:(公章) 200年度 单位:人数,人;单位数,个
  
  
  
  项目
  
  乙
  
  粮食行业机构
  
  从业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机构总数
  
  按层次划分
  
  人员总数
  
   
  
   
  
   
  
   
  
   
  
   
  
   
  
   
  
  
  
  按层次划分
  
  按学历划分
  
  按年龄划分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县(市、区)及以下
  
  其中:女
  
  其中:少数民族
  
  其中:中共党员
  
  1、 在岗职工
  
  
  
  
  
  
  
  
  
  2、 其他从业人员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县(市、区)及以下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 专科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 及以上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技术工人
  
  按用工期限划分
  
  长期职工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粮办人[2009]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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