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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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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纺集团公司:
  
  为全面准确了解粮油加工业生产动态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制度,以及粮油加工业产能产量统计监测预警体系,给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扩大统计覆盖面
  
  粮油加工业统计是指导粮油加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国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研究产业政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粮油加工企业市场化程度高,产业链条长,产品指标体系复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加工企业要认真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统计制度细化统计方案,切实开展好本年度粮油加工统计工作,提高加工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积极探索新的粮油加工业统计方法,结合粮食流通统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托市收储等工作,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加工企业统计调研,主动与辖区内的粮油加工企业沟通,做好加工统计报表制度宣传,加强粮油加工业统计业务指导,扩大全社会统计覆盖面,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加工统计工作体系,稳定粮油加工业统计队伍,保证统计人员到位。迅速部署加工统计工作,强化人员培训工作,落实统计保障措施,完善网上直报所需的硬件设施。
  
  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分析水平
  
  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范围是面向全社会涉及粮油加工业务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请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加工企业、合资企业、央企下属企业及加工聚集区企业的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指导,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实事求是,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统计中要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区、各单位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及简要分析报告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及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各省(区、市)要根据粮油工业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撰写分析报告,做到数据详实,图例清晰,用语规范。同时,请各地区针对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围绕本地区和全国粮油加工业健康发展提出建设性政策措施建议。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各类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含稻谷加工、小麦加工、玉米加工、大豆及食用植物油料加工、粮食食品加工、杂粮及薯类加工、饲料加工、粮机制造等企业),本次填报《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
  
  (二)统计分工
  
  原则上,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应向县级或以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按照在地原则,向其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加工统计年报表。同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纺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要将本单位或分地区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合并报表和企业年报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
  
  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玉米深加工、粮食食品等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或集团公司,在其成员企业按在地原则向所在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由该集团另行汇总一套《集团合并报表》(格式同GL19表),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本省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审查盖章后,随本省(区、市)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国家粮食局。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与下属企业单独填报报表内的数据必须相符。
  (三)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网上填报用户名和密码告知有条件填报的加工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企业可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通过“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可填表后,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行网上录入数据。
  
  (四)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修订情况
  
  主要指标体系在2008年实施新的制度主要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部分规划和行业指导工作急需的指标,删除原部分过细的指标。主要是:一、增加了节能降耗、主要副产品综合利用、主要粮食食品、薯类产品、杂粮及粮机设备制造生产能力以及反映粮油加工产业化、应急加工等企业基本属性等指标;二、按新的食用油国家标准对棕榈油、橄榄油产品分类指标进行了调整,对外购国内原油精炼、外购进口毛油精炼、外购成品油分装等指标按品种进行了细化,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单位进行了调整,调整了玉米深加工产品合计的范围;三、删减了部分实际工作中参考意义不大的指标,如:棉籽、葵花籽、米糠等小品种粮油加工产品库存、加工企业主要设备投产年份等。
  
  (五)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
  
  1.统计时间要求。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请各粮油加工业企业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附件1)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2月28日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数据审核提交。各省级粮食局及央企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汇总表见附件2)。日处理粮油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重点跟踪联系企业,在2010年7月15日前填报《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上半年报表》(见附件3),企业各单位填报要求详见《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163号)。
  
  2.报送要求。各省级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纺集团公司等单位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汇总报表),本省或单位粮油加工业统计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
  
  3.请各地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并对统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局发展司反映,密切齐心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
  
  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综合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温朝晖,联系电话:010-63906903
  
  谭本刚,联系电话:010-63906972
  
  传真:010-63906932
  
  电子邮件:fzzh@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编:100038
  
  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支持:中华粮网
  
  联 系 人:续亚锋、杨全
  
  联系电话:0371-68085901,68085905
  
  附件:
  
  1.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GL 19表)(略)
  
  2.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汇总表(GL 19-1~5)(略)
  
  3.2010年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生产情况上半年报表(略)
  
  4.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纺集团公司:
  
  为全面准确了解粮油加工业生产动态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制度,以及粮油加工业产能产量统计监测预警体系,给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扩大统计覆盖面
  
  粮油加工业统计是指导粮油加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国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研究产业政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粮油加工企业市场化程度高,产业链条长,产品指标体系复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加工企业要认真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统计制度细化统计方案,切实开展好本年度粮油加工统计工作,提高加工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积极探索新的粮油加工业统计方法,结合粮食流通统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托市收储等工作,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加工企业统计调研,主动与辖区内的粮油加工企业沟通,做好加工统计报表制度宣传,加强粮油加工业统计业务指导,扩大全社会统计覆盖面,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健全加工统计工作体系,稳定粮油加工业统计队伍,保证统计人员到位。迅速部署加工统计工作,强化人员培训工作,落实统计保障措施,完善网上直报所需的硬件设施。
  
  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分析水平
  
  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范围是面向全社会涉及粮油加工业务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请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加工企业、合资企业、央企下属企业及加工聚集区企业的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指导,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实事求是,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统计中要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区、各单位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及简要分析报告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及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各省(区、市)要根据粮油工业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撰写分析报告,做到数据详实,图例清晰,用语规范。同时,请各地区针对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围绕本地区和全国粮油加工业健康发展提出建设性政策措施建议。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各类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含稻谷加工、小麦加工、玉米加工、大豆及食用植物油料加工、粮食食品加工、杂粮及薯类加工、饲料加工、粮机制造等企业),本次填报《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
  
  (二)统计分工
  
  原则上,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应向县级或以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按照在地原则,向其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加工统计年报表。同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纺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要将本单位或分地区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合并报表和企业年报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
  
  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玉米深加工、粮食食品等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或集团公司,在其成员企业按在地原则向所在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由该集团另行汇总一套《集团合并报表》(格式同GL19表),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本省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审查盖章后,随本省(区、市)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国家粮食局。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与下属企业单独填报报表内的数据必须相符。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粮办展[2009]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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