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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第316T章:普查及统计(创新活动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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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29/11/2002
(第316章第11条)[2002年11月29日](本为2002年第183号法律公告)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29/11/200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29/11/2002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统计表格”(schedule)的涵义与本条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创新活动”(innovationactivity)指由业务经营进行的任何活动,旨在─(a)引进任何新的或具实质改善的产品或服务;(b)在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引进任何新的或具实质改善的程序,而在本定义中,“活动”(activity)包括任何研究及发展计划;“业务经营”(businessundertaking)指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经营;“经营”(undertaking)包括由非牟利团体或法定团体进行的经营;“调查”(survey)指根据第3条进行的统计调查;“调查期”(surveyperiod)指有调查就按照第6条决定的期间进行的情况下,指该期间。第3条创新活动调查版本日期29/11/2002处长每年须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关于业务经营的创新活动的统计数字。第4条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版本日期29/11/2002(1)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为附表所指明的事项。(2)有关资料须以下述方式向处长提供─(a)填写处长为收集资料而发出的统计表格;及(b)于该统计表格所指明的限期内填妥该统计表格。第5条须提供资料的人版本日期29/11/2002如处长要求,下述人士须为调查的目的而就业务经营提供资料─(a)(如有关的业务经营是法人团体)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秘书或其他涉及该法人团体的管理的人;(b)(如有关的业务经营是合伙)合伙的任何合伙人;(c)(如属其他情况)该业务经营的东主。第6条调查期版本日期29/11/2002(1)在任何一年(下称“调查年”)进行的调查所关乎的期间须为─(a)紧接调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b)处长就任何个别个案决定并在统计表格中指明的另一段连续12个月的期间,该段期间须于紧接调查年之前的公历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调查年的3月31日或之前结束。(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处长可就任何调查年决定须根据附表第6项而提供资料(关于创新活动的资料)所关乎的期间为─(a)不超逾36个月的;及(b)于调查年之前3年的公历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调查年的3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统计表格所指明的期间。第7条可采用抽样方法版本日期29/11/2002处长可在根据本命令收集统计资料的过程中采用抽样方法。第8条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中的适用版本日期29/11/2002本命令适用于在调查期的任何部分期间内进行业务的业务经营,犹如本命令适用于在整段调查期内进行业务的业务经营。第9条销毁已填写的统计表格的日期版本日期29/11/2002为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有关的调查期结束后的24个月期间届满时销毁。附表版本日期29/11/2002[第4及6条]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1.名称、业务地址、商业登记号码、业务性质及拥有权的类别。2.从事有关的业务经营进行的业务的参与工作的东主、积极参与的合伙人、无酬家庭工作人员、全职雇员及非全职雇员的总人数。3.有关的业务经营在有关的调查期内进行业务的实际期间。4.按投资来源国家划分的持股量百分比。5.自售卖产品、提供服务及其他来源收取的全部收入。6.按类别划分的创新活动。7.参与创新活动的人员的年龄、性别、教育、专业及用于创新活动的时间的资料。8.关乎创新活动的支出,并提供每一类创新活动所招致的开支,资金来源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参与者的资料。9.自按类别划分的创新活动收取的收入及收入来源。10.影响创新活动的进行的因素。11.关于就业务经营的机构组织、管理、商业策略而作的策略性变更及其效果的资料。
第316T章:普查及统计(创新活动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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