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继续使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统制[2006]4号)已向国家统计局办理了继续使用手续,并将报表的法定标识部分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统制[2008]78号)自2008年8月5日开始生效。请各省遵照执行。 附件:《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年度人口与出生情况 表号:国 人 口 统1表 制表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8号 有 效 期:2011年8月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 地区 期末人口总数 期末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期末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 本期出生人数 往年出生未报人数 一孩出生 二孩出生 多孩出生 男 女 其中: 计划内 男 女 其中: 计划内 男 女 其中: 计划内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报出日期:年月日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年度节育情况 表号:国 人 口 统2表 制表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78 号 有 效 期:2011年8月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例 地区 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 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 小计 男性绝育 女性绝育 放置宫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 口服及注射避孕药 避孕套 外用药 其它 小计 男性绝育 女性绝育 放置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 人工流产 皮下埋植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报出日期:年月日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 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下同)及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报告单。 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本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 (一)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有常住趋势的人。 三、报表统计期限 前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应于11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报表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填报说明 (一)“期末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为填报期末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二)“本期出生人数”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 (三)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抱养、过继及前夫前妻留下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 (四)“计划内出生”指该孩出生时符合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按照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了手续。 (五)“往年出生未报人数”指过去5年内出生,在往年计划生育报告单中未上报,并在统计期内通过计划生育报告单补报的人数。 本项目的出生人数不计入“本期出生人数”中。 (六)“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指在统计期末所有统计对象中使用各种避孕方法的人数。农村地区可逐人逐项登记、上报,城镇地区可利用抽样调查进行推算。 (七)“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指填报期内对所有统计对象中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例数。 (八)“人工流产”指人工终止妊娠的所有措施,包括流产、引产。 六、附则 (一)本报表自2008年起启用。 (二)本报表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