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进入统计暨普查司对外贸易编码员职程的人士必须具备九年级学历和完成一项由总督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核准的专业补充培训课程,因此,为招聘该领域人员而开办上述课程,是一项适时和必需的先行措施。 又鉴於该课程传授的知识,亦有利於学员执行与对外贸易有关之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职务,因此,修读课程的取录标准及人数,由主办机关即统计暨普查司按照本身之人力物力条件订定。 基此,总督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令: 1. 核准对外贸易统计专业补充培训课程,其目的、对象、课时、修读人数及课程计划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之附件内。 2. 统计暨普查司为组织课程之机关,负责预先订定取录学员之优先条件、 上课日期、时间、地点、委任课程统筹及导师。 3. 以本地区不同官方语言授课之课程,其编排视主办机关的可动用资源而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附件 对外贸易统计专业补充培训课程 I-- 课程简介 目的:向学员提供担任对外贸易编码员必需的理论及实践知识。 对象:具备九年级或以上学历之人士,澳门公共行政机关中助理技术员或普查暨调查员、有编制经济统计经验或曾参与对外贸易运作之行政行为的人士优先。 课时:一年(理论一百六十小时;实习一百八十小时)。 人数:每一课程为八至十四人。 II-- 课程内容 甲--理论部份(一百六十课时) 课题 I) 课程简介及主旨 II) 国际贸易概念 1) 对外贸易一般理论 2) 国际贸易基本概念及定义 3) 对外贸易之运作及其参与者 4) 统计结果之编制及公布 5) 在澳门执行有关国际性建议 6) 澳门对外贸易简介 III) 澳门对外贸易统计资料制度 1) 澳门统计资料制度简介 2) 统计暨普查司,工业、建筑暨对外贸易统计厅及对外贸易统计处之架构及权限 3) 澳门统计资料制度主要原则 4) 澳门对外贸易制度 5) 测验 IV) 分类及分类表 1) 分类及分类表的主旨及目的 2) 国际外贸标准分类的主旨及结构 3) 经济货物大类的主旨及结构 4) 协调制度及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 5) 分类及编码练习--二十六课时 6) 主要出口货物分类 7) 分类表之对照表 8) 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之主旨及结构 9) 测验 V) 基本档案及编码与分类表 1) 货物档案(编码、字母及两者的对应) 2) 使用的分类表(国家/地区、港口/码头、运输方式等) VI)编造澳门对外贸易统计的流程 1) 收集、分类及文件夹的组成 2) 准照及报单的编码 3) 致电对外贸易经营人确认有疑问的资料 4) 基本资料的输入 5) 资料检核、资料错误的处理及更正 6) 结果的编制 VII)结果的介绍及推广 1)范围及定期性 2)可提供的指标(包括对外贸易指数) 3) 对外贸易统计资料光碟的介绍 4) 资料公布的工具 5) 未公布的可提供资料 VIII)总测验 乙--工业、建筑暨对外贸易统计厅及对外贸易统计处操作/制作方面的练习(一百八十课时) I) 分类小组 II) 编码小组 III) 电话谘询及确认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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