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6年中央级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统计报表的通知》(财综字[1996]120号)精神,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在该通知的统计范围内。现将《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印发给你们,请于1997年3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一份。 附件:税务登记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1996年度) 编报单位: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额 备 注 一、上年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二、本年收入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收入 万元 三、本年支出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工本费 万元 2.税务发票工本费 万元 3.运输费用 万元 4.保管费用 万元 5.其他 万元 ① 万元 ② 万元 ③ 万元 ④ 万元 四、年末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附:汇编户数 个 按基本核算单位列报 财务主管: 经办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