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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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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统字[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司法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3月25日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为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5月中下旬)。

  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将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3.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实效。自查结束后,地方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级向上报告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8月)。

  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抽查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原则上,每个省(区、市)要抽查2-4个地市,每个地市要抽查2-4个县区,每个县区要抽查2-4个乡镇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抽查以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主,地方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好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抽查。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节能减排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各地区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国家和各省(区、市)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要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应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成立全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各级监察、司法行政、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各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开展。

  

  附件:全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司法部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马建堂(国家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郝明金(监察部副部长)

  张苏军(司法部副部长)

  张为民(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贺常明(监察部派驻国家统计局监察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党组纪检组副组长)

  杨晓京(监察部一室副局级纪检专员)

  朱江华(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

  刘 恒(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统字[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司法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3月25日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为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5月中下旬)。

  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将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3.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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