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确保名录库适时更新,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增减变动情况,我们对2006年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做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2009年修订)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每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两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 (二)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变动资料; (三)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 (四)各级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变动资料。 四、提供方式: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五、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由上述有关部门共享,仅供内部使用。上述部门如需查询基本单位名录的有关信息,统计部门有责任及时提供。 机构编制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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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代码b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
20 年 半年 |
表号: j409 - 1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国 统 字(2009)78 号
有效期至:201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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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序号 |
部门
交换码 |
部门登记证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单位
详细地址 |
行政区划代码 |
邮政
编码 |
联系电话 |
业务活动 |
行业代码 |
单位类别 |
变动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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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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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具体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机关的内设和下设机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 2.本表报告期别为半年报;提供时间为每年2月底前和8月底前;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3.登记机关级别代码:1-中央级;2-省级;3-地(市)级;4-县(市)级。 4.部门交换码及部门登记证号:机关及其内设、下设机构,未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等没有部门登记证书的单位,填报部门交换码,即将机构编制部门统计数据库中的内部编码作为部门交换码,免填部门登记证号;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填报部门登记证号,即填写事业单位登记时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号,免填部门交换码。 5.单位类别:20-事业法人;21-未登记的事业单位;22-已登记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23-未登记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30-机关法人;31-机关的内设机构;32-机关的下设机构;33-街道乡镇;34-街道乡镇的内设机构;35-机关的二级内设机构。 6.变动类型:1-新增;2-变更;3-注销。 7.变动时间:新增单位填写设立登记时间;变更单位填写变更登记时间;注销单位填写注销时间。 8.本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资料。 民政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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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代码m
单位类别代码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
20 年 半年 |
表号: j409 - 2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民政部
文 号: 国统字(2009) 78号
有效期至:201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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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序号 |
部门
交换码 |
部门登记证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变动类型 |
变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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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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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范围是报告期内民政部门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具体包括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他们的分支机构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居(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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