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请示》(京统法字[1998]93号)一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国统办字[1994]50号)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解释,是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作出的,与《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时效的规定不一致。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重新作出解释: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 在统计执法实践中认定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收集证据。北京市在统计执法实践中,对于超过统计资料的报送期限送交报表的单位,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方面要求其改正错误,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另一方面将《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屡次迟报的证据。这是认真负责的做法,应该推广,并总结经验。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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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统计局 国统字[199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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