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执法检查职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乡镇统计机构具有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虽然《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有关乡镇及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检查员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不能配备统计检查员。《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1]74号)明确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颁发对象为:(一)统计检查员;(二)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派或者委托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因此,如果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派或者委托,执行有关统计执法检查的任务,就可以依法发给其《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关于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能否履行乡镇统计的职能问题。我们认为,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可以履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从法理上考虑,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综合统计职责可以由其上级机关授权或者委托获得;从实践上考虑,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些乡镇转为街道建制,不能因为这种积极的变化而使其失去综合统计职能。
  
  三、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乡镇和街道统计机构可以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有权要求检查对象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但不具有案件处理权。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
国家统计局
国统函[2004]184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下一条: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