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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统计局关于全国统计系统统计政务信处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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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系统的政务信息,指各级党、政领导和统计部门领导进行决策所需要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和统计工作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报送、贮存政务信息,开展对上级和本单位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和对下级统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统计改革和建设服务。同时,开展政务信息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信息质量和时效性。
  第四条 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情况要客观、全面、准确。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第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是统计政务信息的主渠道、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要切实发挥政务信息工作职能,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领导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务信息工和,为信息工作人员;不断完善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现代化信息工作手段,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经费,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 信息网络   第七条 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下列结构网络组成:
  (一)纵向网络,由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地(市)统计局、县统计局办公室组成;(二)横向网络,由各级统计局办公室与本局机关司(处)组成。
  第八条 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度。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室应当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双向交汉,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和各省(区、市)统计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信息员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研讨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问题,不断加强统计政务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章 信息员   第十条 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员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是办公室专门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及本机关有关单位业务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上级办公室从下级办公室的专兼职信息人员中聘任(各地特聘信息员如有变动要及时上报办公室予以重新聘任)。
  第十一条 信息员基本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统计业务工作;
  (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作风正派;
  (三)信息意识强,思维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务;
  (四)具有收集、综合、通报和贮存政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基本掌握微机、传真机等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信息员的义务
  (一)收集、编写和向上级机关报送政务信息;报送信息及时、准确、重要信息不漏报;
  (二)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工作;
  (三)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革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第十三条 信息员有下列权利
  (一)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列席本单位的有关工作会议;
  (三)参加政务信息员业务培训;
  (四)参加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
  (五)对本机关和上级机关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信息员培训由各级办公到分级负责,国家统计局主要组织其所聘任的物聘信息员及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局信息员的培训;地(市)级、县级统计部门信息员的培训,由省或地(市)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
国家统计局关于全国统计系统统计政务信处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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