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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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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外资办,广州、成都、西安、南京、长春、沈阳市外经贸委,武汉外资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资局:
  
  1996年11月我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修订、下发了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统计登记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设立同时就纳入外资统计工作的正常轨道,根据《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先在企业所在地的外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领取并填写外资统计登记表后(参考格式见附件一),方可领取批准证书。
  
  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登记,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外资统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时,要使企业了解外资统计报表的内容、上报时间和上报渠道以及企业在统计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须在领取批准证书后15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外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所在地外资统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后7日内,将登记表上报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外资统计部门,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外资统计部门每半年将企业统计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外资司。
  
  二、企业代码的结构和编码规则
  
  由我部下发的计算机《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软件中的企业代码为一组12位代码。
  
  (一)企业代码的结构
  
  第1至8位为编码部分,依次反映企业的注册地和批准年度;
  
  第9至12位为顺序码部分,由计算机按流水号自动生成。
  
  (二)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
  
  1.企业代码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确定。
  
  第1、2位填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第3、4位填列计划单列市、地区级代码;
  
  第5、6位填列区、县级代码;
  
  第7、8位填列批准年度。
  
  2.由地方上报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
  
  3.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或报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方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并在代码的第5、6位填列6A加以区别。
  
  三、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
  
  为提高全国外资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自1997年2季度起我部外资司与各省市外资主管部门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各地上报的外资统计数据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
  
  联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使用邮电部X.25网(CHINAPAC)
  
  2.利用长途电话线点对点通讯
  
  有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设备配置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本地的邮电通讯状况任选其中一种,并在2月底以前配置完毕。
  
  四、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
  
  为保持外资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自1997年起建立全国外资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地须将本地区地、市级以上外资统计部门的人员情况报我部备案,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附后(见附件三)。各地统计人员变动情况每半年报部备案一次。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表

  
  ┌─────┬────┬───────────────────────┐
  
  │企│企业名称││
  
  │├────┼─────────┬────┬────────┤
  
  │业│投资方式││经营年限││
  
  │├────┼─────────┴────┴────────┤
  
  │基│详细地址││
  
  │├────┼─────────┬────┬────────┤
  
  │本│邮政编码││传真││
  
  │├────┼─────────┼────┼────────┤
  
  │情│中方名称││││
  
  │├────┼─────────┼────┼────────┤
  
  │况│外方名称││││
  
  ├─────┼────┴──────┬──┴─┬──┴─┬──────┤
  
  │ 审批情况 │ 合同章程批准日期 ││审批机关││
  
  ├─────┼───────────┼────┼────┴──────┤
  
  │总经理姓名││电话││
  
  ├─────┼───────────┼────┼───────────┤
  
  │统计员姓名││电话││
  
  └─────┴───────────┴────┴───────────┘
  
  统计登记部门签章:登记时间:年月日
  附件二
  
  1.使用邮电部X.25网(CHINAPAC)
  
  所需设备:
  
  --调制解调器(与当地邮电部门商定型号)
  
  --调制解调器与微机间的连线
  
  --异步端口(到当地邮电部门申请并租用)
  
  2.使用长途电话线点对点通讯
  
  所需设备:
  
  --与Hayes兼容的调制解调器,速率为
  
  9600bps-14.4Kbps
  
  --调制解调器与微机间的连线
  
  --长途电话线
  
  附件三
  
  
利用外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
  
  │省市部门名称││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
  
  │学历││所学专业│││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外资统计工作时间││
  
  ├─────┬────┴───────────────────────┤
  
  │本部门意见││
  
  │ (签章) ││
  
  ├─────┼────────────────────────────┤
  
  │备注││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外资办,广州、成都、西安、南京、长春、沈阳市外经贸委,武汉外资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资局:
  
  1996年11月我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修订、下发了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统计登记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设立同时就纳入外资统计工作的正常轨道,根据《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先在企业所在地的外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领取并填写外资统计登记表后(参考格式见附件一),方可领取批准证书。
  
  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登记,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外资统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时,要使企业了解外资统计报表的内容、上报时间和上报渠道以及企业在统计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须在领取批准证书后15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外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所在地外资统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后7日内,将登记表上报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外资统计部门,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外资统计部门每半年将企业统计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外资司。
  
  二、企业代码的结构和编码规则
  
  由我部下发的计算机《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软件中的企业代码为一组12位代码。
  
  (一)企业代码的结构
  
  第1至8位为编码部分,依次反映企业的注册地和批准年度;
  
  第9至12位为顺序码部分,由计算机按流水号自动生成。
  
  (二)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
  
  1.企业代码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确定。
  
  第1、2位填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第3、4位填列计划单列市、地区级代码;
  
  第5、6位填列区、县级代码;
  
  第7、8位填列批准年度。
  
  2.由地方上报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
  
  3.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或报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方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并在代码的第5、6位填列6A加以区别。
  
  三、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
  
  为提高全国外资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自1997年2季度起我部外资司与各省市外资主管部门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各地上报的外资统计数据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
  
  联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使用邮电部X.25网(CHINAPAC)
  
  2.利用长途电话线点对点通讯
  
  有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设备配置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本地的邮电通讯状况任选其中一种,并在2月底以前配置完毕。
  
  四、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
  
  为保持外资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自1997年起建立全国外资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地须将本地区地、市级以上外资统计部门的人员情况报我部备案,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附后(见附件三)。各地统计人员变动情况每半年报部备案一次。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表

  
  ┌─────┬────┬───────────────────────┐
  
  │企│企业名称││
  
  │├────┼─────────┬────┬────────┤
  
  │业│投资方式││经营年限││
  
  │├────┼─────────┴────┴────────┤
  
  │基│详细地址││
  
  │├────┼─────────┬────┬────────┤
  
  │本│邮政编码││传真││
  
  │├────┼─────────┼────┼────────┤
  
  │情│中方名称││││
  
  │├────┼─────────┼────┼────────┤
  
  │况│外方名称││││
  
  ├─────┼────┴──────┬──┴─┬──┴─┬──────┤
  
  │ 审批情况 │ 合同章程批准日期 ││审批机关││
  
  ├─────┼───────────┼────┼────┴──────┤
  
  │总经理姓名││电话││
  
  ├─────┼───────────┼────┼───────────┤
  
  │统计员姓名││电话││
  
  └─────┴───────────┴────┴───────────┘
  
  统计登记部门签章:登记时间:年月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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