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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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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我部于2006年确立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各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辽宁、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安徽、福建、广西、贵州、重庆、上海、新疆等省份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事故统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和“零事故”月报制度,进一步发挥了统计制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事故统计分析,部进行了行业建设安全形势的趋势分析,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增强了事故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是,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中也存在报送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缺乏事故续报意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渠道。依法进行事故统计、报送,是各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畅通事故报送渠道,确定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填报人,将事故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确保事故统计工作有效开展。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报部质监总站。

  二、完善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在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立相关事故档案,收集相关材料及结案报告,从技术,管理等方面客观公正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执行新版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今年,部修订了《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事故统计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国统函〔2010〕246号),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按照新版《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事故统计制度》电子版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网址:www.mot.gov.cn)上自行下载。此外,部已开发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系统》,现正进行后期调试,拟于2011年在部专网开通。届时报送方式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根据规定,部质监总站将对事故统计填报人员适时组织培训。

  四、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为确保事故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部将事故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明年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抽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并适时给予通报。

  部质监总站事故报送联系电话:010-65292788

  电子邮箱anquanchu@mot.gov.cn

  

  附件: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31表)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交质监32表)

  四、附录

  事故认定原则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项目。

  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范围、填报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月报表。

(五)快报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28日,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八)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九)在填写统计报表是应按照事故认定原则进行填写。事故认定原则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函〔2006〕34号)编写。

  (十)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质监31表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不定期

全国各类公路、水运工程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4

交质监32表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全国各类公路、水运工程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每月28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号:交质监31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有效期至: 2012年09月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气候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别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员数量(人)

 

失踪人员类型

重伤人员数量(人)

 

重伤人员类型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负责人: 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交质监3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

  二、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24小时制,填写至分钟。

  2.工程名称及所在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工程所在地填写至工程所在市级(地区、州、盟)。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1)工程分类:公路工程中包括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及路面、03桥梁、04隧道、05交通设施、06绿化工程、07三大系统工程、08服务区工程、09附属临时工程(搭建维修办公生活区、搅拌场、预制场、料场)、10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包括11港口工程、12船闸工程、13、港口机电工程、14航道疏浚整治工程、15修造船水工工程、16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17航电枢纽、18附属临时工程(搭建办公生活区、搅拌场、预制场、料场)、19其它水运工程;(2)工程等级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 211-99)等标准规范划分;(3)建设类型:01新建、02改建、03扩建04拆除、05加固。

  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01晴、02阴、03雨、04雪、05雾、06风。

  5.事故发生部位: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路面、03桥梁基础基坑、04桥梁桩柱、05梁板安装、06梁板临边、07隧道洞口、08隧道洞内、09掌子面、10港口码头边沿、11水工基坑、12船坞、13水下作业、14船上作业、15水上作业、16通航建筑物高处作业、17模板、18脚手架、19支架及龙门架、20施工机具旁、21施工车辆周边、22塔吊、23电梯、24现场临时用电线路、25外电线路、26办公生活区、27拌和场、28预制场、29料场、30拆除现场、31加固现场、32养护区域内、33养护区域外、34开山爆破、35其它(须注明)。

  6.事故类别: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7.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如为公路工程需填写建设里程、桥隧比例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如为水运工程需填写港口建设等级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对于不能完全填写的,必须在月报表中续报。

  8.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现场处置情况。

  9.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0.预估直接经济损失: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

  11.死亡、失踪、重伤人员类型:01管理人员、02技术人员、03农民工、04非本企业人员、05其它。

12.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表号:交质监32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10〕146号

填报单位: 201 年 月有效期至: 2012年09月

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

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

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

  二、填报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2.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须注明)。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4.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5.事故性质: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6.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照交质监31表填写说明填写。

  

  四、附录

  事故认定原则

  1.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2.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4.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5.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6.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7.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8.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9.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10.企业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1.企业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2.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3.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4.借调外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人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5.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17.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8.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统计报告。

  19.报表中“非本企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代训工、实习生、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我部于2006年确立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各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辽宁、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安徽、福建、广西、贵州、重庆、上海、新疆等省份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事故统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和“零事故”月报制度,进一步发挥了统计制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事故统计分析,部进行了行业建设安全形势的趋势分析,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增强了事故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是,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中也存在报送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缺乏事故续报意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渠道。依法进行事故统计、报送,是各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畅通事故报送渠道,确定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填报人,将事故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确保事故统计工作有效开展。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报部质监总站。

  二、完善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在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立相关事故档案,收集相关材料及结案报告,从技术,管理等方面客观公正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执行新版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今年,部修订了《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事故统计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国统函〔2010〕246号),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按照新版《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事故统计制度》电子版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网址:www.mot.gov.cn)上自行下载。此外,部已开发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系统》,现正进行后期调试,拟于2011年在部专网开通。届时报送方式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根据规定,部质监总站将对事故统计填报人员适时组织培训。

  四、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为确保事故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部将事故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明年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抽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并适时给予通报。

  部质监总站事故报送联系电话:010-65292788

  电子邮箱anquanchu@mot.gov.cn

  

  附件: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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