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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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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广大企业的支持配合下,已圆满完成了2005年至2008年共计四年的统计任务,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掌握行业企业职工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动我国成人继续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副省级城市)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配合,形成实施统计工作畅通有效的渠道。
  
  2.2009年继续确定电力、铁路、机械、建设、水利、煤炭和钢铁等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并列统计单位,分别进行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并报送教育部。
  
  3.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教育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
  
  4.进行统计工作和填写表格时,要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正规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5.在国家统计局和教育部的指导下,开展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和实施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2009年各地统计工作所需经费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上海教育软件发展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6.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自2005年恢复以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努力克服困难,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落实相关要求,统计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各地特别是工作还不到位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平台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年及今后的统计任务。
  
  7.要加强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省级和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对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数据分析,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8.为与教育部统计工作全局进度协调一致,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请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工作报告和表格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66097767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9年9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制表时间:
  
  
  
  类型
  
  合计
  
  文化结构
  
  职称结构
  
  技能等级结构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
  
  专科
  
  (高职)
  
  中等职业教育
  
  高中
  
  初中及以下
  
  小计
  
  高级
  
  中级
  
  初级
  
  小计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职工人数
  
  
  
  
  
  
  
  
  
  
  
  
  
  
  
  
  
  
  
  其中:女
  
  
  
  
  
  
  
  
  
  
  
  
  
  
  
  
  
  
  
  注:1、表栏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3栏“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2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型
  
  研究生教育
  
  本、专科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合计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职工人数
  
  
  
  
  
  
  
  
  
  
  
  
  
  其中:女
  
  
  
  
  
  
  
  
  
  
  
  
  
  注:1、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表栏关系:10=1+4+7,11=2+5+8, 12=3+6+9。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3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统计年度:制表时间:
  
  
  
  类型
  
  岗 位 培 训
  
  继续教育
  
  其他培训
  
  培训人次
  
  合计
  
  培训人数
  
  合计
  
  资格培训
  
  适应性培训
  
  技术等级培训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其中:女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
  
  
  
  
  
  
  
  
  
  
  
  
  
  
  
  合计
  
  
  
  
  
  
  
  
  
  
  
  
  
  
  
  注:1、本表1、2、3、4、5、6、7、8、9、10、11、12各栏按人次统计。表栏关系:11=1+3+5+7+9,12=2+4+6+8+10。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4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职工教育专职管理人员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
  
  职工教育培训机构
  
  全员职工教育总经费(万元)
  
  占工资总额的%
  
  合 计
  
  本科及以上
  
  专科(高职)
  
  高中阶段及以下
  
  合计
  
  高等职业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培训
  
  机构
  
  实际支出
  
  工资总额
  
  人数
  
  其中:女
  
  人数
  
  其中:女
  
  合计
  
  学历
  
  培训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注:1、表栏关系:3=5+6+7,8=9+10+11,12=13+14+15。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指 标解释
  
  1、 职工人数包括在岗与非在岗人数。
  
  2、 博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
  
  3、 硕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本表的“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4、 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教育。
  
  5、 高级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师可被聘任为高级技师。
  
  6、 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可被聘任为技师。
  
  7、 高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高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8、 中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中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9、 初级工及以下,初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初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初级工以下指学徒工,即是年满16周岁以上,经企业招聘录取后,在一定培训期限内,按照师徒培训合同,结合生产进行培训的后备青年工人。
  
  10、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资格培训主要是指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转岗、任职、晋级资格的培训;适应性培训主要指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应急的、专项的培训。
  
  11、继续教育,系指对专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的补充、扩展专业知识和新技术的教育。
  
  12、其他培训,包括再就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政治学习、法基培训或无法归类的培训。
  
  13、表四中的职工教育总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总支出。
  
  14、培训机构,指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培训中心,如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技能培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心等。
  
  15、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
  16、本表所统计的参加教育培训范围的职工原则上指参加年教育培训累计不低于30课时。
  
  填 表 说 明
  
  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是本年初即1月1日。统计时期是上年度即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培1-1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
  
  1、 表栏关系:职工总数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本科 + 专科 + 中等职业教育 + 高中 + 初中及以下,即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18
  
  2、 “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职培1-2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统计:
  
  1、 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即:在学 ≥ 毕业 + 结业
  
  2、 表栏关系:10=1+4+7,11=2+5+8, 12=3+6+9。
  
  职培1-3职工在职培训情况统计:
  
  1、 本表各栏均按人次统计。
  
  2、 表栏关系:11=1+3+5+7+9,12=2+4+6+8+10。
  
  职培1-4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
  
  1、 3=5+6+7,8=9+10+11,12=13+14+15
  
  2、“总经费”的“实际支出”和“工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广大企业的支持配合下,已圆满完成了2005年至2008年共计四年的统计任务,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掌握行业企业职工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动我国成人继续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副省级城市)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配合,形成实施统计工作畅通有效的渠道。
  
  2.2009年继续确定电力、铁路、机械、建设、水利、煤炭和钢铁等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并列统计单位,分别进行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并报送教育部。
  
  3.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教育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
  
  4.进行统计工作和填写表格时,要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正规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5.在国家统计局和教育部的指导下,开展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和实施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2009年各地统计工作所需经费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上海教育软件发展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6.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自2005年恢复以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努力克服困难,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落实相关要求,统计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各地特别是工作还不到位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平台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年及今后的统计任务。
  
  7.要加强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省级和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对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数据分析,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8.为与教育部统计工作全局进度协调一致,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请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工作报告和表格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66097767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9年9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制表时间:
  
  
  
  类型
  
  合计
  
  文化结构
  
  职称结构
  
  技能等级结构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
  
  专科
  
  (高职)
  
  中等职业教育
  
  高中
  
  初中及以下
  
  小计
  
  高级
  
  中级
  
  初级
  
  小计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职工人数
  
  
  
  
  
  
  
  
  
  
  
  
  
  
  
  
  
  
  
  其中:女
  
  
  
  
  
  
  
  
  
  
  
  
  
  
  
  
  
  
  
  注:1、表栏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3栏“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职成厅函[200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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