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统计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为适应科技管理决策和宏观控制的需要,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决定建立科技统计报告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科技活动状况进行经常的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二、科技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各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与开发机构)状况; 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等)状况; 专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状况; 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状况; 其它领域的科技活动状况。 以上各类统计调查内容,每年度根据需要,从《科技统计手册》中选取(待发)。 三、科技统计类型: 综合性科技统计--反映科技活动与管理的总体状况和动态变化。 专项科技统计--反映科技活动专门领域的状况和动态变化。例如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人员、科技经费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的活动等。 四、科技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与管理分为四级: 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其它各级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 计划单列城市、省辖市的科技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的科技管理机关; 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 五、科技统计报表类型(待发): 基础数据表--由基层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其它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和各级科技管理机关分级填写、保存,并根据变化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汇总提供方便。 汇总上报表(包括年报、半年报及专项科技活动调查表)--分基层单位汇总上报表和管理机关汇总上报表。基层单位汇总表可利用基础数据表进行处理,在上报汇总机关的同时,抄送主管机关。 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各类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的汇总上报表统一在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科委汇总后,上报国家科委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局。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机构的汇总上报表可同时向主管部门抄报,但不要求部门汇总上报。 国务院部门的科技司(局)在全国汇总的基础上,处理分析全行业的统计数据,提供有关分析资料。 六、报告期:半年报告在当年下半年的第一个月提交;年度报告在下一年度的头一个月提交;专项报告按调查要求的时间上报。 以上报告期均以当地的邮戳日期为准。 七、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编号编码等,按《科技统计指标手册》规定填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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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统计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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