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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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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全面了解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国内旅游情况,把握我国旅游业发展动态,全国假日办参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广安、贵阳、遵义、昆明、西安、延安、银川等39个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千岛湖、九华山、武夷山、福建泰宁、珠海海泉湾、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三孔、嵩山少林、云台山、武当山、三峡大坝、神农架、南岳衡山、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等32个指定重点旅游景区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开展预报统计工作。现将本次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要求
  
  参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纳入本次统计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要在假期前核报“旅假日综1表”。本次填报“旅假日综1表”的要求如下:
  
  (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填报三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其他城市填报两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各城市填报的监测景点名称和顺序,经全国假日办核准后不得更改。
  
  (二)对于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变动较大(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监测景点,要求重新核定其最大和最佳日接待量,并将核定的依据和方案一并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的联系传真为: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联系人为:蒋正鸣、赵成;联系电话为:010-65201649,65201617。
  
  (三)请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将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以传真方式(要求加盖假日办章并经假日办领导签字),于9月15日前报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同时,请在传真中附上统计预报签发人、负责人和填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二、9月21日进行国庆节、中秋节假日统计预报模拟测试
  
  为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假日期间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2009年9月21日,组织纳入本次统计预报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9月21日下午15时--17时,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和当地假日期间接待情况概述,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中的“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同前)。
  
  三、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参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9月24日至9月3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假日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于10月1日至10月8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10月9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于10月9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四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假日办[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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