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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27日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996年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侧重于对银行为企业和个人办理结售付汇业务的管理,而《办法》则对银行办理结售付汇业务的全过程进行了管理。这两个规定互为补充和完善。《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批程序。《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可以持规定的材料,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外汇局。其中,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会同当地外汇局分局审批。 第二,区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分别进行管理和统计。一是对于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办法》规定,银行外汇净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不得直接对外支付;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直接对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银行自身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营运资金。二是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银行要继续按照现有结售汇管理的规定,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三是要求银行在结售汇会计科目下,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并分别核算。在保留结售汇单证时,也应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 第三,规范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以及银行对与其签约的外币兑换点的管理责任等。一是银行应当自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外汇局综合考虑银行的资本金、结售汇规模等因素,按照法人原则,统一核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银行应当在每一营业日结束后,统计实际持有头寸与核定周转头寸限额之间的差额,并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使结售汇周转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三是从事个人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应当取得外汇指定银行的授权,其每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发生额应由其授权银行纳入相应的结汇、售汇统计,超过周转金限额的部分应由授权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问:为什么要规范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答:以往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规范银行自身结售汇、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系统内头寸平补以及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头寸的会计核算办法,各行核算结售汇的会计科目设置没有统一标准,一些银行往往将头寸平补视同结售汇,既不利于银行从其会计核算系统中生成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同时也给外汇局的现场检查造成困难。因此,《办法》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要求各行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在结售汇会计科目下,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