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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规定》改变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登记。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外汇局可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方式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什么样的投资? ????答:这里所说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下属或分支机构,或并购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以取得其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子(分)行或子(分)公司,购买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原股东的股权等。这种投资有别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进行的间接投资,即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境外资本市场产品或货币市场工具等境外资产。 ????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目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均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因此,为了便于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应在《规定》发布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鉴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上线运行,为了保证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数据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保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汇兑业务的顺利进行,在《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已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有关信息的补录入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二、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即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就其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 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答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