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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指引》中对需披露的信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指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而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这里的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需符合以下条件:如果将该信息公开发布,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对客户或其他对手方就有关信息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以致公司不能将该类信息对外披露。 问:银监会如何监督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进行恰当的披露?? 答:本指引在加强披露要求上新增了监督检查条款,即:监管部门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当认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披露的频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引》中规定的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一是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二是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三是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动情况、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及期末风险价值和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额及其公允价值和出售与清算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 问:对获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过渡期中应如何进行相关披露?? 答: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过渡期内仍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定量信息,同时至少应披露本指引中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1】?【2】?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答记者问(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