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期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四化”标准,紧密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着眼于全面培养锻炼干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外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交流对象 干部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交流。干部交流的对象为局机关全体干部,主要是担任司处两级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都应予交流: (一)现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 (二)从事同一业务满10年的。 (三)长期从事业务审批或人、财、物管理的。 (四)需要改善司处领导干部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的。 (五)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 (六)因任职需要回避的。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同一司(或处)正职和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只有一名领导职务的,视情况进行交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正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年满55周岁或改任本部门非领导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交流的范围 (一)干部交流主要在局机关进行。原则上,正副司级干部在局内交流,正副处级干部在司内轮岗,一般干部在处内轮岗。根据工作需要,处级干部可跨司交流,一般干部可跨处交流。 (二)适当安排总局司处级干部特别是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到分支机构挂职锻炼,或短期交流到外汇指定银行从事相关工作,并有计划地安排总分局干部的对口交流。 四、交流干部的管理 (一)干部经批准在局内交流的,接收交流干部的部门要主动创造条件,做好传、帮、带,让交流干部尽快熟悉本职业务,正确履行职责。 (二)干部经批准到分支机构挂职锻炼的,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到挂职单位,以挂职单位为主进行管理。挂职结束时,派出单位要会同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作出鉴定。干部挂职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三)人事部门是干部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交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了解交流干部的现实表现,及时解决交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司组织实施。 司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交流,由局领导提名,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组部备案后实施。其他正司级干部交流,由局领导提名,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副司级干部交流,由局领导提名,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处级干部司内轮岗,由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由人事司报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实施。需要充实和完善处室领导力量,丰富干部工作经验或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跨司交流。跨司交流的,由调入调出司提出初步意见,人事司报经双方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总局干部交流到分支机构的,经局党组研究拟定人选后,人事司征求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党委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处级以上干部轮岗交流的,经批准后直接办理职务任免手续。干部离任前,上一级领导须与本人谈话。 六、交流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部门应坚决执行局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交流的规定,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干部离任前,应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流后不准干预原职位工作。 违反上述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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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人发[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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