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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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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促进国际海运业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经与交通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协商,现就国际海运项下购付汇及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贸易项下的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必须由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主),从其外汇账户中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代公司),或者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或者境内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货主可委托经外经贸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代其交付运费。
  
  货主不得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凡境外船运公司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海运运费和相关收入,须委托境内船代公司或境内外商独资船务公司依照《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汇出手续。
  
  二、货主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支付国际贸易项下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应当持下列凭证和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购付汇手续,并留存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正本五年备查。
  
  (一)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
  
  (二)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见附件)。
  
  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规定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货代公司可凭“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办理向境内船代公司划转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手续;货代公司和船代公司可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办理向境内的船运公司或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国际海运运费和相关费用手续。货代公司及船代公司均不得购汇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和相关费用。
  
  四、船运公司向境外支付国际运输项下的港口费用、燃料费等运输相关费用时,应当凭发票或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不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可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
  
  六、货代公司和船代公司开立的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其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七、船运公司开立的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港口费用、燃料费等相关费用。
  
  八、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二章相关规定办理。
  
  九、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时,由外汇局按照上年度月平均用汇量的3倍核定账户的最高限额,并在《外汇账户使用证》注明。对于新设立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可以比照同等规模的同类企业核定账户最高限额。外汇局按年度对账户最高限额进行调整。
  
  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最高限额核定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汇收入超过外汇账户最高限额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银行应当抄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结汇。
  
  十二、外汇局联合外经贸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按年度对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及开户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外汇指定银行和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为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和货主办理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及开户手续。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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