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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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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外汇管理,现将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金融公司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开户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户银行等内容);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筹建的批复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还应提供中外各方合资协议(或合同)。
  
  汽车金融公司应在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汽车金融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
  
  二、汽车金融公司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汇入的注册资金,支出范围为银行存款、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三、已开立资本金账户的汽车金融公司若在筹建期满后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开业批复,筹建组可向外汇局申请将账户内剩余资金汇出境外并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
  
  四、汽车金融公司如需将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开立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结汇书面申请(包括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的结汇资金用途说明);
  
  (二)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首次结汇时提供);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汽车金融公司每次申请结汇的等值人民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3个月内有确定用途的人民币资金总额与其现有人民币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汽车金融公司的结汇资金仅限于提供购车贷款、支付公司日常经营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用途。
  
  六、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将尚未结汇的外汇资本金用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汽车金融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执行。
  
  八、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发放人民币贷款,且在收取客户归还的贷款本息时,只能收取人民币。
  
  九、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吸收境内股东的外汇存款,不得举借外债,不得办理对外担保。
  
  十、汽车金融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凭证;
  
  (三)公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决议;
  
  (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报告;
  
  (六)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汽车金融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外汇局备案。
  
  十一、汽车金融公司在发生国际收支业务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汽车金融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检查时,汽车金融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三、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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