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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收费公路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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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收费公路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公司《有关外商投资中国收费公路项目涉及外债登记问题的咨询》收悉,经研究,对贵公司所询外商投资中国收费公路项目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1996年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99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采用经营权转让方式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获得收费公路项目经营权,并成立中外合作的项目公司,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审批机关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等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相关内容记入《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外汇登记证》上均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相应栏目,由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实际情况填写即可。
  
  二、根据1997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和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借用股东贷款,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当在股东贷款协议签订后15日内,持股东贷款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
  
  三、根据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1997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当存入其外汇资本金专户,股东贷款应当存入其贷款专户,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需结汇成人民币的,应当分别向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和外债结汇。
  
  四、根据贵公司咨询函中所述情况,鉴于外方投入的全部现金,包括资本金和外债,将用于收购该项目55%的资产。因此,外方应当在按照前述规定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后,用人民币向中方支付收购资产的款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000年11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收费公路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综函[2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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