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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申请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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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申请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申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统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你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凡达到《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开户标准的,其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支均可使用总公司的外汇结算帐户。
  
  二、你公司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情况,包括开户个数、限额核定标准、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划拨与结算规则等,均按《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见附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你公司及开户银行在外汇结算帐户的使用中,必须严格按《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办理,如有违规行为,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你公司应加强对外汇帐户的管理并制定有关的内部控制办法和操作规程。
  
  此复。
  
  附件:
  
  
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以下简称结算帐户)的运作程序,根据《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总公司及其开户银行在开立、使用其结算帐户时必须严格按此实施细则办理。
  
  三、总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可以以总公司名义统一为其所属子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其代理的每个子公司必须达到《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规定的开户标准。各子公司不得独自开立结算帐户。
  
  四、总公司结算帐户的限额由外汇局按各子公司进出口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五、总公司统一代理其子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划拨。各子公司在发生每一笔限额以内的出口收汇和使用现汇的进口付汇业务时均需通过总公司结算帐户,银行应按相关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
  
  六、子公司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在收到银行的到帐通知后,须持总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入帐手续。银行将款项入总公司帐后,须向子公司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收帐通知单收款人为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帐号为总公司结算帐号。各子公司凭收帐通知单以自己的名义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加盖各子公司印章。
  
  七、子公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需向银行提供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总公司在其出具的授权书中须明确下属子公司的名称和预留印鉴,并授权子公司可凭印鉴及有关商业单证直接从总公司帐户中付汇。付汇的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八、总公司代理子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划拨后,须与子公司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和划转。总公司必须按收汇与付汇当日的外汇牌价与子公司进行结算。总公司在资金的划拨与结算过程中不得向子公司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
  
  九、未经外汇局批准,总公司不得将其外汇资金在不同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
  
  十、开户银行将每周向总公司出具外汇对帐单,注明当日所有收汇金额和收汇子公司的名称、付汇金额和付汇子公司的名称,同时结出当日帐户余额。
  
  十一、其他涉及结算帐户的内容,按《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以及《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办理。
  
  十二、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外汇局按《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申请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复[2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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