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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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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为了加强进出口付收汇核销工作,以便于总局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并建立每月向国务院上报全国进出口付收汇快报的制度,现就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问题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按照(98)汇国函字第193号关于《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软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9月份起,各分局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报表的时间已经提前到每月的5日前;从1999年5月份起,各分局向总局报送出口收汇核销统计报表的时间亦一并提前到每月的5日前。最迟上报日期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向后顺延,但遇有周末公休日时一律不顺延。
  
  各分局应当在每月月初,抓紧所辖分(支)局以及本分局直辖业务报表数据的生成、传送、汇总工作,在规定的最迟报送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总局报送,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
  
  二、一旦遇有网络或设备发生故障等不可抗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总局报送报表的分局,应当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总局报告,说明原因,并限期2日内解决问题补报报表。
  
  三、遇有当月的报表数字有较大变化时,有关分局应当初步判断其原因,写出文字分析材料,在报送报表后2日内用传真方式上报总局。
  
  四、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分局的报表经由所在省的分局汇总后,一并上报。
  
  五、各分(支)局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进出口付收汇核销原始业务数据录入计算机,不得积压单据,事后集中补录,并杜绝录入时的重大差错。
  
  六、各(分)支局领导务必督促落实本通知要求,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落实报表统计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统计和计算机系统维护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对不按时报送报表或报送的报表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分局,总局将采用通报批评的办法,向全国通报,并在向国务院上报的全国进出口付收汇快报中加以说明。
  
  总局联系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出口:010-68402297 68402296(传真)
  
  进口:010-68402307 68402305(传真)
  
  信息中心:010-6840202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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