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执行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外债数据统计质量,有效监管银行执行外债政策情况,总局于2007年8月份制订印发了《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汇发[2007]44号,以下简称《办法》),总局和各分局通过银行每月报送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每季度报送的“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对各家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外债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办法》的实施,促进了外债统计监测工作的改善。现将有关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落实情况各分局收到《办法》后,及时地转发至辖内银行、支局和组织贯彻落实,要求银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杜绝错报、漏报等现象;部分分局对辖内银行和支局有关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并结合辖内外资银行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符合辖内银行实际情况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指引》,明确外债数据报送要求,并予以指导;部分业务量较大的分局针对工作量增加而人手短缺的矛盾,适当调整工作流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的分局安排专人对银行进行专项辅导,及时解决银行操作中遇到的问题;部分分局在数据核查过程中,对数据质量精益求精,将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分局版的银行外债数据分别进行了逐笔对比核对。 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该办法实施以来,各分局根据银行每月报送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每季度报送的“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对辖内中、外资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外债数据进行交叉核对,总体看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个别分局对核查出的数据差异,未与银行沟通,要求及时纠正。在对分局核查工作的抽查中发现,部分分局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差异,未与银行进行沟通,要求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削弱了核查效果。 (二)少数银行未根据会计报表填报《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个别分局反映少数银行未严格执行文件要求,根据其会计报表填写《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而是根据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的数据填报,使数据核对缺乏客观真实的数据标准。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为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各分局在数据核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文件各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分局应要求各银行严格按照其二级科目外币会计报表填写《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 (二)各分局应严格要求各银行报送季度二级科目外币会计报表,并根据银行的二级科目外币会计报表核对外债登记数据; (三)各分局在核查工作中发现差异后,应及时与银行沟通,查找原因并跟踪银行的纠正情况; (四)对外债登记数据在一年内出现三次登记错误的银行,各分局应对其予以警告,并将一年内错报超过三次以上的银行名单及错报次数上报总局,总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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