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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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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自2008年7月14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实施以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试运行正常,政策效果初步显现。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并针对一些共性问题及时发文明确。地方各级外汇局也能按照总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释和操作说明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政策的顺利执行。2008年8月4日,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
  
  三、各分局要继续加强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指导,做好对辖内银行和企业执行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宣传解释和政策指导,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综发[200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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